桃園一名白吳姓婦人長期患有重度憂鬱症,2019年6月她因為不堪失智丈夫家暴,一時重鬱症發作拿枕頭悶死丈夫,犯下殺人罪遭檢方起訴。桃園地方法院2日作出判決,考量本案有其「情堪憫恕」之處,將被告白吳姓婦人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3年。
桃園地院判決書指出,被告的丈夫自2018年間起出現失智傾向,2019年3月起,更因手術時之腦部缺氧,出現混亂、無法辨識家人的情況,不僅對被告有暴力行為,反而又更加依賴、需索她的照顧陪伴。被告則因照顧丈夫所生種種壓力,於2019年3月起重鬱症復發。
2019年5月31日,被告丈夫因長期洗腎住入護理之家病房,入住後仍由她照顧、陪伴。6月4日上午11時許,被告因受重鬱症影響,辨識能力顯著下降,竟在病房內以枕頭覆蓋丈夫頭臉並悶住口鼻,隨後雖經護理人員及醫院搶救,仍於6 月16日死亡。
桃園地院指出,被告犯下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於法應予究責。然而,考量她在犯下本案時的精神狀態,應依刑法第19條第2項減刑,且她在犯後即留在現場,並向到場員警自首,應依刑法第62條減刑。
審理過程中,被告的子女向法官一再表示:「我是希望不要讓媽媽入監,她是基於殺人犯意沒有錯,但是實際上她也是因為被害人,她不想他那麼痛苦,她才勉為其難自己下手」,法院認為被害人之子女已因本案人倫悲劇承受父親死別之苦,實難再承受母親必須入監執行此生離之悲,本案有其「情堪憫恕」之處。
此外,偵查檢察官也在起訴書表示:「除被告外,被告所生之2名女兒亦均患有憂鬱症,渠等既已痛失父親,實不宜再以嚴刑懲罰母親,本案實屬人倫家庭之不幸,重罰究否能達教化改善之目的,尚屬有疑,是請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減被告刑期」。
桃園地院審酌本案情況,認為被告在本案犯行時受精神症狀嚴重影響,並因照顧嚴重失智之被害人,持續受到不算低的外在刺激,被告及被害人之子女更一再表明請不要讓媽媽入監,法院認為本案實為人倫悲劇,故從輕量刑。
同時,考量被告的重鬱症已經有穩定就醫之情況,若強制入監執行,使他脫離目前穩定就醫的狀態,對被告本人、子女及社會大眾的安全性而言,未必較好,因此判決緩刑3年,且不再附加其他法律上的條件。
民眾如遇家庭暴力情形,可撥110報警、113保護專線,或向各地方政府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求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