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新北21日電)何姓高中生日前打籃球,不當力道背後傳球導致籃球滾到馬路上,害胡姓機車騎士摔車重傷。新北地院認定高中生不聽球友反映接不到,繼續背後傳球,有過失,判賠新台幣83萬餘元。
根據新北地方法院判決書,民國108年4月29日晚間7時許,17歲何姓高中生在板橋區某公有簡易籃球場和球友打球時,數度以背後傳球方式拋球,球友多次口頭反映其力道過大、準度偏斜,別人接不到。
何姓高中生仍以相同方式傳球,因力道無法掌控,籃球過於歪斜飛出至馬路,行經的胡姓機車騎士閃避不及摔車,送醫後左側2根肋骨斷裂、右手掌骨折,全身多處挫傷。
刑事部分,少年法庭認定何姓高中生行為構成刑法過失傷害罪,裁定應予訓誡確定,同行球友裁定不付審理確定。
至於胡姓騎士求償123餘萬元,民事法庭審理時,少年與家長否認過失,但法官調查,當時與何少一起打球者,多次反映接不到這種傳球,何姓高中生不理會因而發生事故,有過失,父母也應一起負責,判他與家長賠償83萬餘元。全案可上訴。
胡姓機車騎士另以籃球場底線端未設置任何圍欄、鐵絲網,臨路端雖有圍欄,但竟留有1.8公尺空隙,設置、管理有所欠缺,要求板橋區公所連帶賠償。法官認定主因是高中生以異於一般傳球方式傳球所致,公所不須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