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3歲鄧姓女童2019年跟著鄺姓父親到加油站洗車,肺部遭洗車噴槍灌入大量氣體慘死,鄺男被依傷害致死罪重判10年定讞;女童母親提告民事求償767萬餘元,橋頭地院判決鄺男應賠償80萬元,可上訴。
2019年1月20日,鄧童母親託付鄺男照顧小孩,鄺男在當天下午將小孩帶到高雄某家加油站附設洗車區旁整理車輛內裝,卻讓小孩遭空氣噴槍高壓氣體噴擊,導致內臟受壓迫損傷而死。
鄧童生母指控鄺男意圖殺人,四處奔走後案件進入二審,高雄高分院認為,噴槍並非女童自行放進口腔,重判鄺男10年確定。
女童母親事後也對鄺男提出民事損害求償,她主張,因長期飽受婦科疾病所苦,經多年治療才生下女童,頓失愛女後精神上相當痛苦。且鄺男工作經歷不俗,收入頗豐,請求鄧童將來應盡扶養之費用367萬元,以及精神撫慰金400萬元,合計767萬5223元。
橋頭地院審理認為,女童母親目前仍持續工作有穩定收入,認為她到65歲前仍可累積財產,難以認定之後無法維持生活,需人扶養。而鄺男學歷為高中畢業,從事房仲業,自陳月收入約5萬元,2019年度受領給付總額為88萬餘元。鄧母請求非財產的損害賠償以100萬元為適當,扣除先前鄧母已領取的犯罪被害人補償20萬元,得請求80萬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