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3歲鄧姓女童2019年1月遭空氣噴槍從嘴部灌入高壓氣體離奇身亡,案經橋頭地院、高雄高分院審理,女童父親鄺姓男子被依「故意對兒童傷害致死罪」重判10年定讞。近日,鄺男不服聲請再審,辯稱女童不是他親生,且對台大鑑定報告有疑問,認為此足以影響法官判決,要求再審救濟。
本案2020年5月由橋頭地院審理,一審認為女童是自行把玩空氣槍不慎灌入氣體,鄺男並未制止才釀成悲劇,依過失致死罪判刑1年10個月。女童母親不服上訴後,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作出二審判決,認定鄺男是故意以空氣槍傷害女童,依「傷害兒童致死罪」重判10年有期徒刑。
針對鄺男提出再審一事,高雄高分院17日開庭審理。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20條,有罪之判決確定後,需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且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才可提出再審。
法官詢問鄺男「是否有新事證?」他先提出親子鑑定報告主張女童並非他親生骨肉,辯稱:「若早得知便不會接手扶養,也不可能發生意外」。同時,他並表示原審台大醫院鑑定報告有瑕疵請求重新勘驗,甚至當庭拿出一支噴槍演示,認為女童手指加掌心長度應可按壓到噴槍,據此主張台大醫院報告有瑕疵。
對此,公訴檢察官則反駁,原審均有審酌相關事證,女童是否為鄺男親生,並不足以影響判決。承審法官則當庭質疑,即使鄺男和女童沒有親子關係,也不足以動搖原判決結果,而是如鄺男所言影響個人名譽。
此外,高雄高分院認為,鄺男以新聞媒體報導試圖佐證女童應可按壓噴槍,質疑鑑定報告有瑕疵,但媒體報導是否能作為新事證令人存疑,且被告對鑑定結果相關質疑已在原審提出過,但未獲採信,應不能作為再審新證據。
據了解,鄺男將在2月23日前往橋頭地檢署報到發監,他表示目前已聲請暫緩執行,但尚未獲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