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城大火事件後,為加速都市危險建築更新,內政部今(11月4日)部務會議通過「都市更新耐震能力不足建築物而有明顯危害公共安全認定辦法」,明定都更範圍內,若經評估建築物耐震力未達現行規範的1/3,經權利變換程序後,地方政府可辦理強制拆除,辦法也適用危老重建條例規定,給予原建築容積1.3倍的獎勵。
內政部營建署表示,本次新訂「都市更新耐震能力不足建築物而有明顯危害公共安全認定辦法」,是依據今年修正公布的《都市更新條例》第65條,授權訂定統一的危險建築耐震能力認定方式及基準,採取與「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相同的評估方式,以耐震初步評估或詳細評估方式辦理,往後民眾可依建築物耐震評估結果及整合情形,選擇適宜重建途徑。
同時,為減少人為主觀判定影響評估結果,本次訂定危險建築物評估基準,內政部與專家學者討論後,採用建築物的實際耐震能力與現行耐震能力規範的比值小於0.35作為客觀認定基準,當評估結果小於0.35時,代表既有建築物的耐震能力約僅達現行耐震規範的1/3,一旦發生6級以上強烈地震時,建物有傾倒疑慮。
內政部指出,「都市更新耐震能力不足建築物而有明顯危害公共安全認定辦法」將依法制作業程序,於近期發布施行,未來中央將與地方政府共同合作,推動建築物結構安全評估,輔導危險建築改善與重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