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興電工在雲豹八輪甲車「動力底盤系統」採購案中,被認定購買低價劣質裝備,以牟取暴利,台中地院判中興電工董座江義福6年6個月徒刑,更宣告沒收中興電工犯罪所得20.99億元。中興電工今(10月21日)強調,無詐欺情事,台中地院判決顯有不當,將提起上訴,請求上級審予以撤銷改判。
國防部軍備局採購中心於2012年間辦理雲豹八輪甲車「動力底盤系統」招標,由中興電工得標,偵辦此案的台中地檢署調查發現,中興電工違反契約規定,涉嫌向大陸購買低價綜合液壓泵、S1與S2轉向機,混充高級品交貨,甚至行賄軍方相關人員,讓驗收過關,導致雲豹裝甲車易出現故障。
台中地方法院歷經5年多的審判,最終在日前宣判,董座江義福被依詐欺取財、違反證交法等罪判刑6年6月,併科罰金3,500萬元,並沒收中興電工違法所得20億9000多萬元。全案可上訴。
中興電工機械公司今日發布重大訊息並強調,公司承製國防部雲豹甲車「動力底盤系統案」,總計326套、分11批交貨,已於2016年11月全數交貨,並通過嚴格整車性能測試驗收合格,並在2019年10月底保固期滿。國防部經8年至9年使用後,曾於今年5月9日正式對外說明,輪型甲車妥善率高於部頒標準,經多年戰備演訓驗證,可滿足地面部隊作戰需求。
針對詐欺部分,中興電工說明,按國防部軍備局209廠通知函補充說明「禁用大陸地區產品」乙節,依財政部「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辦理。本案雖自第三地進口料件在台加工為零件、組成組件、次系統,但完全符合重要製程及附加價值率高於35%,屬實質轉型國產品,不違反「禁用大陸地區產品」規定,無詐欺情事。
中興電工指出,本案確實依約履行交貨、驗收合格無誤,並非一審判決認定施用詐術,而獲取不法利益,僅關於「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原產地公訴人與被告公司間認定歧異,但一審法院並未詳查中興電工聲請調查證據,沒收金額高達20億9910萬元,即屬無據。
中興電工認為,判決顯有不當,而無可維持,將提起上訴,請求上級審予以撤銷改判。
另在財務方面,中興電工上半年合併財務報表資產總額314億元,歸屬於母公司業主權益為115億元,保留盈餘49億元。稅後淨利為9.37億元,銀行未使用融資額度約為169億元。又七股太陽能EPC案與銀行簽有長期聯貸合約計79億元,財務健全足以支應營運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