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17歲劉姓女高中生4月10日中午離校後隨即失聯72小時,急壞父母親,所幸在警方追查下,13日晚間在桃園中壢尋獲少女,劉母深夜在臉書發文感謝網友熱心幫忙轉發訊息:「我先生確定已經接到小孩了,感謝大家熱心幫忙!」
根據中央社報導,劉姓女高中生10日到學校上課,午餐時間結束後,卻沒有回到教室,手機也關機。學校老師緊急聯繫家長,劉父遍尋不著女兒下落,擔心發生意外,當天晚間前往派出所報警。據了解,少女在失聯前,曾因為男女交往問題,與父親發生爭吵。
警方獲報後,立刻展開尋人,調閱校園周邊監視器,並與家人保持密切聯繫,劉父也在臉書上廣發協尋貼文:「拜託大家幫我找小孩,麻煩北中南的朋友,如果有人看到他的下落,請幫我報警處理(已報案:失蹤人口),家人很擔心他的安危。拜託認識的幫忙找,不認識的請幫我轉發訊息,感激不盡!」
所幸,劉姓女高中生失聯72小時後,13日晚間8時警方在桃園中壢尋獲,除了劉姓女高中生之外,將她帶走的男網友及另名少女也在場,警方隨即將3人帶回台中,確切案情進一步釐清中。
去年8月曾發生高雄14歲少女北上會網友失蹤案,11月也曾發生新北14歲少女遭網友帶走、母親焦急尋人的案件。對於未成年少年少女遭引誘離家,刑法認為此舉妨害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的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因此在第17章「妨害家庭及婚姻罪」中,明定有「略誘罪」及「和誘罪」。
所謂「和誘」係指,如誘拐之人引誘未成年子女離家時有徵得同意,依刑法第240條規定:「和誘未滿20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略誘」則指施用詐術或強暴、脅迫等不正當的手段,違反被誘人的自主意願,而將被誘人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刑法第241條:「略誘未滿20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和誘未滿16歲之男女,以略誘論。」
因此,如未成年子女被人誘拐離家,父母及監護人得提出依法提出妨害家庭罪的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