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鐵太魯閣號出軌事故再度引起民眾對鐵道安全的重視。彰化地院近日針對二水車站「搞軌案」做出判決,李姓男子在2020年7月故意將雨傘、石頭放置在鐵道轉轍器上、使軌道無法正常運作,此舉觸犯「妨害舟車行駛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4個月。
李姓男子曾經擔任台鐵臨時工、家住二水車站附近,2020年7月2日15時許步行至車站第二月台,拿取放置該處的雨傘後,走下月台至鐵軌處,接著將雨傘及一塊大石頭放置在4股20B轉轍器上。二水車站黃姓副站長在當天19時20分許,準備讓台鐵3277車次南下列車在開出時,發現轉轍器無法開通定位,派員趕往現場查看,才發現該轉轍器被放置1把雨傘及1顆石頭,取出之後才讓轉轍器恢復正常。黃姓副站長在隔天向警方報案,經警方調閱現場監視器,才發現李男的犯行。
不過,在審理過程中,李男矢口否認有故意妨害舟車行駛安全之行為,他辯稱:當時從斗六車站搭乘台鐵2224車次到達二水車站第一月台,因為下雨才會走到第二月台拿雨傘,接著想穿過鐵軌走回家。走到轉轍器要跨過軌道時,踩到轉轍器上的黃油跌倒,雨傘才會掉在轉轍器上,右腳踩到石頭,石頭才會滑進轉轍器上,他還說:「不知道石頭是從哪來的。」
李男強調:「我以前在鐵路局擔任臨時工,負責巡邏鐵軌,查看鐵軌有無膨脹、損壞,以及有無障礙物需要排除並回報之工作,所以我知道轉轍器、鐵軌每天都有塗黃油,在轉轍器上放置物品,火車經過會發生往來的危險。」不過,李男為何將雨傘落在鐵軌而不取走?他則辯稱因為患有地中海貧血,常常會暈倒,案發當日跌倒後也是因為地中海貧血發作而昏倒,被友人扶走,所以才沒有通報台鐵。
然而,彰化地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李男供詞反覆,與友人、弟弟的說法皆不相同,經調閱監視器也發現,他確實有在轉轍器上放置物品的情形。
判決書中指出,李男知悉在轉轍器上放置物品,將導致轉轍器無法正常運作,足以致生火車往來之危險,竟基於妨害火車行駛安全之故意,將雨傘、石頭放在轉轍器上,「致生往來火車有發生出軌及傾覆之危險」。此外,李男自承曾在鐵路局擔任臨時工,負責巡邏鐵軌,對鐵道狀況有一定程度的認識,卻不顧自身有貧血症狀可能暈倒及行走在塗有黃油鐵軌之危險,自月台步下行走在鐵軌上,已與常情相違。
判決書提到,刑法第184條係採具體危險犯,其行為祇要使特定交通器具有發生往來危險之可能性者,罪即成立,並不以已發生實際上之損害者為限。因此判定李男觸犯刑法第184條第1項之妨害舟車行駛安全罪,同時,考量李男犯後否認犯行,未見悔意之態度,衡量他的智識程度、目前無業、獨居、經濟勉強之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判處3年4月有期徒刑,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