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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巴毛律師專欄|吸毒男殺母獲判無罪:吸毒有罪、殺人有罪,為何加在一起變無罪?

    2020-08-23 10:07 / 作者 巴毛律師

    繼殺警無罪案之後,這兩天的吸毒弒母案再度引起軒然大波,法律人進入人人喊打的黑暗期,不但民眾記者撻伐,連法務部長都出來湊熱鬧,走在路上都怕被知道是律師會被吐口水。






    回到案件本身來討論,為何殺死自己的媽媽無罪? 

    桃園一名男性吸毒後弒母卻被判無罪,引起各界譁然。

    判決理由是根據刑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以及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規定「被告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



    合議庭認為本件被告殺人時,因為吸食了含有卡西酮類物質的甲基安非他命毒品,在毒品作用最強期間,已陷於欠缺辨識行為能力,應屬不罰,依上開規定,即應判決無罪。



    很多人不能接受的原因是,吸毒有罪,殺人有罪,為什麼加在一起就變成無罪了?



    首先我們要認識刑法第19條第1項的規定是當行為有精神障礙或是心智缺陷導致,所以無論他「造成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的原因是什麼,不論是吸毒、思覺失調、被催眠、被下符,只要行為當時的狀態是如此,造成這個狀態的前行為有沒有違法,那是另外要處理的事情。



    那又有人會說你說思覺失調、被催眠,那都不是自己自願的,可是吸毒是自己要去吸的,為什麼不能適用刑法第19條第3項「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甚至有人在我粉絲團大聲嚷嚷說他也要去吸毒然後殺人就無罪。



    我只能先勸大家先不要,若是以為利用吸毒或是泥醉狀態去違法都無罪,結果一定是關到發霉。

    (示意圖來源/Pixabay)

    刑法第19條第三項就是刑法中大名鼎鼎的原因自由行為,但這一條的要件並不是單純像法條寫的那樣只要是自行招致的就不適用,而是必須你在心智正常的時候就有犯罪故意,或預見自己無意識時會有違法行為,仍故意始自己陷入精神狀障礙的狀態。



    譬如我很討厭某人,但我膽小怕血,所以故意灌自己兩罐陳高陷入精神障礙狀態,再一鼓作氣把某人砍爆。



    又或者是某人已經有多次在吸毒後傷人的經驗,但某人毫不在意,仍然持續吸毒,導致吸毒後重傷他人。



    以上這兩種狀況都有可能構成刑法第19條第三項原因自由行為,而不能不罰或減刑。



    但本案中,顯然法官認為以上的狀況都沒有,被告殺人前毫無任何殺人的意圖跟動機,單純就是吸毒吸ㄎ一ㄤ了,導致鑄成大錯。



    但我想,解釋這麼多法條,大家還是不能接受為什麼殺人無罪。我覺得主要還是要回到刑罰的目的,刑罰到底是一種處罰,還是一種矯治機制,還是單純是一種報復手段,我們是要把他關起來跟社會隔離,還是希望他因為受到刑罰而改過向善,如果是後者,當一個人因為疾病或是藥物的關係,在自己無法意識的狀態下作出違法的行為,真的有需要「處罰」或是「矯治」嗎?如果因為疾病或是吸毒而殺人,我們需要處理的是他的疾病跟吸毒問題,還是後面的違法行為呢?



    今天這個判決我個人無法說他對或是錯,但大家在看到一個判決結果時,或許先不要這個直觀的用「殺人就要償命」的思維去批判,然後急著蹦蹦跳去起底法官、批評法律,而能更深入、全面的了解判決的理由,再去批判。



    (本文為合作專欄,個人觀點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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