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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靖芸律師專欄|殺人一定會判死刑?論量刑之標準

    2020-07-28 15:17 / 作者 洪采姍

    依照我國的法律體系,殺人是否就一定會判死刑呢?






    實際上並非如此,根據我國刑法第271條的規定,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所以會有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差異,代表著將會有量刑標準的存在。

    我國殺人者不一定會被判處死刑。(圖片來源/Pixabay)

    我們可以參考在2008年發生的基隆國中教師命案,探討量刑的標準。



    2008年基隆某國中教師,遭到前鄰居夥同另外兩名共犯一同進入其家內搶劫,三名犯人將教師以膠帶綑綁,宛如木乃伊,然被害的教師未放棄掙扎,其中一名共犯A便褪下被害者的下著脅迫被害人,前鄰居之後則以被害者已經看到自己的長相,擔心會遭到報案為由而決定將其滅口,便夥同另外兩名共犯以電線將其勒斃。



    前鄰居及共犯A事後都依刑法第332條之強盜殺人罪,遭判死刑定讞,但共犯B並未被死刑,而是判無期徒刑。



    原因是共犯B有重病的父親急需用錢,且在犯案時曾向另外兩名犯人表示不要傷害被害人,此意見卻未被兩名犯人採納,且其犯後所分得的財產也少於另外兩人,在犯後也願意提供檢調相關證據,法官經考量後認定共犯B的狀況較另兩名犯人不同,而判處無期徒刑。



    實際上,刑法第57條就針對量刑提出幾個參考的標準:犯罪之動機和目的、犯罪時所受之刺激、犯罪之手段、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品行及智識程度、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違反義務之程度、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以及犯後態度。

    刑法第57條針對量刑提出參考標準。(圖片來源/Pixabay)

    訂立此法的目的,便是為了減少法官或檢察官,在量刑或求刑的判斷上,受到個人主觀的影響。因此,一樣是強盜殺人,共犯B的狀況明顯和另外兩個犯人不同,因為他的生活狀況有較大的困頓,且其犯後較有悔意,願意配合檢調提供相關證據,故而在量刑上,不會和另外兩個人一樣。



    且不同的「殺人」案各自有不同的脈絡、原因和樣態,有些國家的法律還會將「殺人」分成多種類型,在量刑和罰則上也有不同規定,美國還針對「殺人」做層級化區分,為:隨機殺人、一級謀殺、二級謀殺、受虐殺人、防衛殺人等等。



    我國刑法第273條也規定有「當場義憤殺人」的規定,其刑責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謂義憤殺人,判決見解為「他人所實施之不義行為,在客觀上足以引起公憤,行為人猝然遇見該不義行為,一時憤激難忍,而當場對被害人實施特定行為」。



    可見得相較於一般殺人罪,當場義憤殺人在法律上是被認為情節較輕的狀況。



    然而我國判決針對此定義常有很多解釋狀況,例如就有法官認為妻子與他人通姦符合此定義,卻也有法官認為女兒受到男計程車司機騷擾以致精神疾病,不符合這樣的定義。可見得我國對於「義憤殺人」的定義,還需要更細緻的界定。



    也希望未來我國法律,針對刑事案件的量刑規定,能有更細緻的量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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