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新聞報導指出,有兩名役男為了能「提前退伍」,打算相偕辦理「同性婚姻登記」,取得14天婚假。遭到其中一方父母勸阻未果,後來其父母向軍中人權促進會的黃媽媽陳情,後者透過管道向軍方告知事情原委,軍方以「父母不同意」為由,將此事攔下。
其實僅從兩個役男決定要結婚的事實來看,雖然其中一方已經有女友,也很難判定兩名役男「沒有結婚的真意」。搞不好人家是在軍中找到真愛,想要定下終生也說不定
不過,假設報導中所提到的「為了提前退伍,而假意和另一名役男結婚以謀求婚假,使兩人能提早退伍」這件事屬實,他們又成功在戶政機關登記的話,很可能會觸犯偽造文書中的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且這段婚姻也將被認定無效!
為什麼會扯到偽造文書呢?
若兩名役男真是為了提早退伍而假結婚,可能觸犯偉造文書,婚姻也將被認定無效。(示意圖來源/國防部發言人粉絲專頁)
在回答這個問題前,要先說明一下什麼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根據刑法第214條規定,「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其中不實的部分,乃在於假結婚的雙方,並不是真的想要「為經營共同生活 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而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根據民法的規定,這樣的契約是無效的,而結婚也是民法契約的其中一種。
另外,如果這兩個人又真的到戶政機關登記,由於戶政事務所不具實質審查權限,此行為將會損害戶政機關對於戶籍管理之正確性,因而觸犯刑法第214條的「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過去因為假結婚而遭檢方以此條起訴的案件,大多是台人和外籍、陸籍配偶的假結婚案件。許多台人為貪小便宜,不想用正當的管道雇用外籍移工整頓家務,遂而想用假結婚來假意和這些外籍人士結婚,當作「免費的勞工」。
也有部分在對岸經商的人士,已經有妻兒,卻在經商期間於對岸認識新歡,希望能讓新歡也能藉由婚姻歸化為我國國籍,因此騙取不懂法律的朋友「幫個忙」,使其朋友和新歡結婚。這些案例都是過去常發生的假結婚事件,都涉及婚姻無效以及偽造文書的要件。
而現在,因為去年三讀通過的《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已經於同年5月24日生效,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也就是兩個相同性別的人已經可以結婚。
台灣因《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三讀通過,同性結婚已合法。(示意圖來源/PIXABAY)
如果,報導中的這兩位役男真的辦理同性結婚登記,婚姻不僅無效,甚至可能面臨刑責。因為按照施行法內容,必須是「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所建立的「具有親密性和排他性」的「永久結合關係」,可是他們並不是為了這些目的,而僅是為了能提前退伍,顯然已經達到了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的狀態,若去戶政機關登記,也會使戶政機關登載不實。
我們不希望有人透過假結婚的方式來非法人口販運,當然也不希望有人濫用同志朋友辛苦爭取到的結婚權益,來達到自己個人的私利,且更長遠地想,如果日後越來越多人因為想提前退伍,而濫用此種方式,會不會給社會大眾錯誤的印象,認為同性婚姻都不是真的想結婚,只是想逃避義務呢?
不過,以上推論都是在兩名役男確實沒有真的想結婚的前提下才會成立喔!若他們是相愛並想要結婚,其父母和軍方並無法律上的理由阻止兩人結婚和請婚假;事實上,當孩子成年之後,應當尊重其個人意願和選擇,而非試圖干涉孩子和軍人的結婚權利。
接受陳情的黃媽媽也在事後表示,此事應該是父母和孩子間溝通不良所導致的結果,「假結婚」一說也是父母單方面的見解,無法得知孩子是否真的只是為了提前退伍而進行結婚登記,而黃媽媽個人對於無論異性或同性之間的婚姻都相當祝福,故先前流傳的報導或許有誤導之嫌。
但還是呼籲大家,面對婚姻應該要慎重和誠實,以免觸犯相關法律,甚至造成更多社會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