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墮胎公投,依據目前得到的資訊來說,概念上是直接抄美國最近幾年流行的心跳法案,為了達成公投的成案效率和精準性。
我們推測最終命題應該會是這樣:你是否同意移除《優生保健法》第九條第六款?「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
技術上只剩下,滿16歲後的合意性交致孕,且孕期中胎兒無顯著生理異常,孕期過程中無顯著精神疾病的孕婦,將無法進行墮胎。如果強行墮胎,依照刑法來說,就是孕婦6個月以下、執刀醫師6個月以上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萬一成案後,反對方可以進行的法律戰如下:
1-1:公投同意過半後,中選會依職權提請大法官做事後審查,這是第一類,主要是這個刪除的動作合不合憲,也就是說要審查依心理狀況和家庭狀況進行墮胎,是否有人權上的必要性,就目前憲法內容來推導,前者很大機率可以用公法行為違反憲法157條,後者是侵犯財產權、工作權來宣告違憲,但畢竟沒有他國類似的參考依據,只能推定有很大的機率宣告本次公投違憲,自始無效。
這部分不涉及因孕產生精神傷害,因為精神傷害確診後,就可以依第九條第三項進行引產手術。
(圖片來源/Pixabay)
1-2:第二類就是針對刑法本身的墮胎罪提請大法官釋憲,分成立委聯署和孕婦或醫師,因墮胎罪進行到終局審判結束後,由被告聲請大法官釋憲,或審判進行中,由各審級法官與合議庭,提請大法官釋憲。
台灣早期刑法本身就有墮胎罪,但因為過於嚴苛,導致不少人私下購買RU486墮胎藥私自服用,又或者是求助密醫引產,導致孕婦死亡,也引起墮胎罪釋憲爭議,最終在1984年訂立優生保健法,以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原則,架空原本的墮胎罪,對於孕婦和協助孕婦墮胎的醫師,進行墮胎罪的部份除罪化。
目前這幾年也有一群法律界學者,想要透過修法或釋憲鬆綁自主權,將優生保健法「有關於20歲以下父母同意和婚後丈夫同意」這部份拿掉,以追求女性生理自決權的落實。想必萬一公投過案後,這群學者和相關團體,必然會接手提供釋憲資源。
這部分則有多國的釋憲結果可以參考,以南韓釋憲為例,韓國大法官是直接認為「違反女性生理自決權」宣告墮胎罪違憲,考量南韓和台灣同屬歐陸法系,也都借鏡德國憲法,可以說雙方憲法有高度相似性,加上韓國女性社會地位屬於相對弱勢,台灣相對於南韓性別意識抬頭,可以說一定會宣告墮胎罪部分違憲。
由於公投只針對刪除屬於特別法的《優生保健法》第九條第六款,並非是宣示性的立法指導,法律效果上對修改原本的普通法,沒有任何法律上的禁止效果。
為了維持社會秩序,與法安定性,立法院大可直接對刑法墮胎罪篇章,有關孕婦與協助孕婦墮胎醫師的罪責,進行除罪修法,將法律效果回復為公投前的狀態。
(圖片來源/Pixabay)
講完正規法律戰,再談看看通過刪除第九條第六款後的狀況。
假設真的通過公投刪除,又沒第一類違憲或其餘立即性處置的話,將會生效,礙於刑責,部份孕婦無法由醫師進行引產手術,或是在醫生監控下服用RU486。
將導致無法合法引產的孕婦,冒險選擇在無醫師協助下,私自購買RU486服用。RU486在台灣屬於第四級管制藥品,在多國僅屬於一般藥品或處方用藥,尤其對岸中國製RU486買賣浮濫 ,在黑市購藥需求大增的情況下,勢必會有大量非法藥品走私來台。
由於孕婦自服頂多違反墮胎罪6個月以下,查緝困難,就算真的出狀況送醫院,被起訴也有很高的機率給予緩起訴,或是緩刑或易科罰金三個月左右,真的要判到六個月幾乎不可能,也就是說會呈現罰錢了事的狀況。
這樣的情況,也等於變相的處罰貧窮,年輕少女和窮困者,則為了躲避罰則,嚴重出血也不願意就醫,最後死在廁所。 這不是推測,這是優生保健法訂定之前,曾發生過的事實。
你是忘記了,還是害怕想起來?
文章出處:莫羽静與她的墨水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