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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氣爆二審改判市府負8成責榮化、華運需賠2847萬 榮化將提上訴

    2024-07-10 21:39 / 作者 法庭中心
    法庭判決示意圖。本報繪製
    高雄氣爆釀32人死亡,市府分6案為受災戶辦理「代位求償」,控告中油、榮化、華運,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今(7/10)部分宣判,認定中油無責、市府過失比例8成,重新計算損害,判榮化、華運需賠2847萬元,可上訴;對此,市府表示,雖尊重司法判決,但遺憾法院未能公平究責、釐清原因,將持續上訴,並強調受災者權益不受影響;榮化公司則回應,深感遺憾,將委請律師依法提起上訴。

    2014年7月31日深夜11時55分高雄市前鎮區、苓雅區發生連環爆炸,凱旋三路、三多一、二路、一心一路等道路塌陷成深溝,造成房屋及車輛受損,7名警義消人員罹難,32人死亡、321人輕重傷。事後高雄市政府與李長榮化工等達成協議,啟動罹難者和重傷者和解工作,並辦理「代位求償」,向榮化、華運及中油共求償約10億元,部分案件審理中。其中2案一審判榮化、華運公司需賠償市府7942萬多元,高雄高分院今改判賠2847萬多元。

    高雄高分院今天(7/10)二審認為,氣爆發生原因為高市府人員在監工及驗收箱涵埋設工程時違反應盡注意義務。法官指出,高市府發包、驗收箱涵埋設工程違法包覆榮化公司管線是氣爆主要肇因,且疏未核實公共管線圖資平台並與相關單位分享資訊,又未落實災害緊急應變作為、對氣體洩漏偵測漫無章法等,錯失防免災害發生機會。榮化公司與華運公司方面,則分別因未監督保養管理責任、檢測及維修管線與進行丙烯輸送時錯認測試結果,導致管線長年暴露排水箱涵水氣環境中,管壁由外向內腐蝕日漸減薄,終發生氣爆。

    綜上,高雄高分院宣判,高市府從一審4成責任改負8成,榮化、華運公司則應負2成責任,另中油並非事故管線所有權人,災害發生當天也沒有使用管線,不負過失責任,因此判市府獲賠2847萬多元,可上訴。

    針對高雄高分院今天判決李長榮化工應負賠償責任,榮化公司回應,深感遺憾,將委請律師依法提起上訴,以維公司信譽及股東權益。

    榮化晚間發布新聞稿指出,最高法院刑事庭之前就高雄氣爆案詳細調查證據之後,已經認定高雄氣爆肇因於高雄市政府在民國80年間設置的地下箱涵違規包覆李長榮化學工業的地下4吋管線,因此判決李長榮化學工業的相關人員均無罪,且已定讞在案。

    榮化強調,103年7月31日高雄氣爆事件發生後,40多名員工立即組成志工團,關懷並協助超過100名的受難者與家屬。在法院開始審理榮化是否應負法律責任之前,在當時的董事長李謀偉促成下,由榮化、高雄市政府及華運公司3方與罹難者家屬於104年簽署3方協議書,並由榮化先墊付每名罹難者新台幣1200萬元(由罹難者家屬受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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