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泰大直塌陷損鄰案,北檢偵結起訴監造建築師王德生、基泰工地主任張博翔、工程部副理邱丞鴻、專員姜若彥、專任工程人員劉豐壽。資料照。呂志明攝
「基泰大直」建案施工不慎導致鄰近民宅塌陷,台北地檢署在指揮法務部廉政署發動2波搜索約談,釐清整個事件原委後,在今(4/29)日全案偵結,認為基泰大直建案工地負責人邱承鴻、基泰工地主任張博翔2人,將連續壁厚度從60公分變成50公分,又擅自違背施工順序,當附近鄰居發現房屋受損向北市府申訴時,張博翔找了負責監造的建築師王德生偽造認定書,指「損害責任非屬施工造成」,檢察官認為監造建築師王德生、基泰大直建案工地負責人邱承鴻、基泰工地主任張博翔、專員姜若彥、專任工程人員劉豐壽等5人,涉犯《刑法》違背建築術成規、偽造文書等罪,依法提起公訴。
事發後,基泰建設記者會,董事長陳世銘出席說明大直民宅塌陷案相關事宜。資料照。陳品佑攝
至於立委王世堅當時告發基泰建設董事長陳世銘、福益營造負責人王明堂涉犯殺人未遂及公共危險、違背建築術成規等罪部分,查無犯罪事證予以簽結。
基泰建設工地倒塌。資料照。陳怡君議員提供
去年9月7日晚間8點34分,台北市中山區大直街「基泰大直」建案因施工不慎,造成鄰近5、6棟民宅傾斜,甚至有住宅「2樓變1樓」,事發後台北市議員王世堅拿出40多天的監測資料指出,儀大工程公司製作的「基泰大直新建工監測案週報表」,在地面沉陷點、建物沉陷點、建物傾斜計等3項,其監測的數值不僅超過警戒值,甚至超過行動值,基泰建設明知監測數據出了狀況,卻視若無睹,繼續開挖,根本就是草菅人命。
案發時,時任台北市議員王世堅,前往北檢按鈴告發基泰建設涉犯公共危險罪。資料照。呂志明攝
台北地檢署主動分案後,指揮廉政署組成專案小組,在召開多次專案會議後,擬定偵查方向,去年9月12、13日連續前往建案的起造人基泰建設、監造人王德生建築師事務所、承造人福益營造、連續壁包商齊崴營造等公司調取資料,同時以證人身分傳喚儀大工程公司的相關技術人員。同時也發動2波搜索約談,傳喚相關人士到案釐清案情。
基泰大直建案附近房屋傾斜情形。資料照。廖瑞祥攝
檢察官發現基泰建設公司派駐基泰大直建案工地負責人邱承鴻,以及名義上受僱於福益營造公司,實質上為基泰公司工程部人員的張博翔,在基泰大直建案擔任工地主任,其2人均明知基泰大直建案的連續壁,應依結構圖施工製作厚度為60公分,但2人於2022年9月30日建案工務會議時,決議就連續壁部分不辦理變更設計,將厚度50公分結構圖交由不知情的下包廠商施作。
依台北市都發局所核備的基泰大直建案工程進度表,建案於完成連續壁內外側導溝地質改良工程後,應先進行連續壁工程,再進行地質改良工程;但邱、張2人怕延誤工程,竟然違背施工順序,在完成連續壁內外側導溝地質改良工程後,緊接要求下包商進行地質改良工程,之後再進行連續壁工程。
不僅如此,地質改良工程完工後,邱承鴻、張博翔也未就地質改良工程成果進行鑽孔取樣測試,以確認是否符合結構圖要求,即逕行安排工地進行下一階段的連續壁工程。儀大公司進行監測期間,邱、張2人竟為避免損鄰事件爭議擴大,商請儀公司就2023年4月19日、同年8月1日所要出具的監測案週報表改變量測數據的初值,造成建案工地監測數據失真,無法真實反應工地狀況。
事發後,相關單位在大直街檢測。資料照。廖瑞祥攝
去年4、5月間,由於基泰大直建案附近住戶先後向台北市都發局提出建案施工造成鄰房受損申請書,都發局函請基泰、福益2家公司及監造人王德生建築師事務所依規定派員進行現場勘查,同年5月29日勘查當天,王德生本人及該事務所人員都沒有到,張博翔在事後卻拿著損害責任歸屬初步認定書內容提到「經本案監造人、…判定損害責任非屬施工造成」,前往事務所,請王德生簽名蓋章,再回覆都發局。
由於人謀不臧,去年年9月7日20時許,鄰近基泰大直建案的建築物開始出現龜裂現象,建案工地內擋土及支撐系統開始逐漸潰敗,22時許,位於工地南側的5棟民宅出現大幅傾斜、鐵窗遭擠壓彎曲的情況;22時48分許,民宅快速陷落約一層樓高度,於同日23時25分至35分許,因工地北側連續壁往工地內側折斷,導致工地北側路面大幅陷落。
北檢在調查後認為基泰工地主任張博翔涉嫌違反《刑法》違背建築術成規罪、偽造文書罪,基泰大直建案工地負責人邱承鴻涉嫌違反《刑法》違背建築術成規罪,監造建築師王德生以及基泰專員姜若彥、專任工程人員劉豐壽涉犯偽造文書罪,依法提起公訴。
檢察官建請法院審酌張博翔,邱承鴻,枉顧各項法令及建築成規的要求,僅為求私利,對於基泰大直建案工程的進行,出現種種未按圖施作的情況,且為規避損鄰爭議,多次調整監測數據,枉顧監測系統所發出之警訊。因其2人違背建築術成規之行為,再加上劉豐壽、王生於勘查程序中敷衍行事,使各項審核機制淪為形式,喪失糾錯功能,終致發生本案房屋倒塌,上百人被迫離開家園之憾事。
且張博翔,邱承鴻於偵查中又飾詞矯辯,推卸責任;王德生就其未據實踐行損鄰事件勘驗一情,也含混其詞,均未坦承犯行,其3人對公共利益造成具體危害甚鉅,均請從重量處7個月以上之刑,以示警惕。另被告姜若彥及劉豐壽雖涉犯偽造文書罪嫌,但2人事後均坦承犯行,故請量處適當之刑。
09:16 出版
10:55 更新(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