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姓男子早年服役期間涉嫌搶奪案,經再審改判無罪定讞,可聲請刑事補償。法庭判決示意圖,法槌示意圖。本報繪製
高雄一名男子王瑞豐27年前在軍中與友人陳姓男子共騎機車搶劫,經軍法判入獄5年。然而,陳男最終被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裁定無罪定讞,而王男則因身分為軍人,受刑事制裁。王男在服刑2年多後獲假釋,隨後成功聲請大法官釋憲,並得到高雄高分院的再審機會。經高雄高分院改判無罪,因檢方未上訴而定讞,可聲請刑事補償。
據了解,1997年5月18日晚上9點,王男與陳男騎車經過高雄市鳳山區,陳男涉及搶劫一名女子的皮包,包內有6000元現金,及身分證等物品。據洪女描述的歹徒特徵顯示,王男當時為一兵,王男和陳男隨後被逮捕,依搶奪罪嫌移送軍法機關審理。王男遭到軍事法院判刑5年,但陳男在後來的司法程序中被判無罪。
王男服刑2年多假釋成功出獄後,聲請大法官釋憲,在經過大法官的釋憲審查後,高雄高分院再審該案。該院發現被害人和證人的陳述存在出入,且全案僅洪女指控,又無其他目擊證人,缺乏確鑿的證據支持王男的罪行。因此,王男最終獲判無罪。
最後,台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選擇不再上訴,使王男的無罪判決定讞。王男則有資格向高雄高分院申請刑事補償,確切補償金額將根據他的職業、學歷和經濟狀況來確定,每日賠償3000至5000元不等。對於這起案件,王男獲判無罪後感到激動哽咽,並對一路陪伴他的妻子和律師邱顯智表示深深的謝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