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高等法院。侯柏青攝
桃園地檢署偵辦喧騰一時的桃園機場X光機採購弊案,認為航空保安科林姓隊長及陳姓警官,在「年度電腦斷層掃描儀」、「固定式空運貨櫃檢查儀維修勞務」等採購案圖利廠商逾7千萬元。全案起訴後峰迴路轉,一審僅認定涉洩密、偽造文書輕判,二審今天維持一審見解,判林姓隊長3月、緩刑2年另繳公庫5萬元,蔡姓廠商6月、緩刑3年另繳公庫30萬元,陳維持無罪。
檢方指控,航警局林姓隊長和陳姓承辦人,在2019年度處理桃園機場「年度電腦斷層掃描儀採購案」、「第二航廈電腦斷層掃描儀輔助人力勞務外包採購案」、「固定式空運貨櫃檢查儀1套系統定期保養維修勞務案」、「桌上型爆裂物偵檢儀增購案」中,涉嫌圖利蔡姓業者7462萬元,將3人依貪污罪起訴。
檢方認定,陳姓警官明知蔡姓業者提供的產品不符「爆裂物檢查」驗收標準,卻護航蔡用偽造的原廠證明書、用壓克力仿製的爆裂物混水摸魚,讓未達標的機器蒙混過關。而蔡姓業者另涉再其他標案中行賄10萬元給林姓隊長,林則洩漏標案預算給對方。
一審桃園地院認為,無證據證明陳警官圖利故判無罪,而業者行賄林姓隊長10萬元的部分確認為借貸關係,林姓隊長只涉及洩密,業者則只涉及偽造文書,均輕判及緩刑。
檢方針對量刑過輕、緩刑及無罪部分上訴二審。
二審理由指出,林姓隊長和蔡姓業者均坦承犯行,且犯案事證明確,原審的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並無不當。
二審指出,當初蔡姓業者處理產品的偵檢事項時,曾向原廠尋求協助失敗,陳姓警官當時為了避免產生袒護廠商的質疑,因此拒絕修改驗收方法,才出下策處理,並非代理銷售儀器規格不符或存有瑕疵,或者是不足以維護飛航安全、用劣品充數牟取不法利潤。而且廠商交付的儀器都經航警局正常使用,經檢驗並無不合格的狀況,因此判陳警官無罪。
此外,林姓隊長雖然告訴蔡姓業者標案訊息,但他的目的是希望勞務採購案順利開標,不是想圖利或獨厚業者,而事實上標案也沒有其他廠商投標,林姓隊長造成的損害有限。二審據此認定,檢方上訴無理由。
至於原審無罪部分,二審依舊認定沒有圖利或行收賄的證據,同樣維持一審的無罪見解。高院判決今天出爐後,蔡姓業者有罪部分可以上訴,林姓隊長有罪部分部分不得上訴,無罪部分,檢方得依據《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