號稱「最美刑警」的桃園廖姓女警,因涉嫌經營女兒粉專業配,遭記過2次。示意圖,陳品佑攝
5歲網紅「紅豆妹」在臉書擁有19萬人追蹤,其廖姓母親被稱為「最美刑警」,涉嫌經營女兒粉絲專頁、置入商業廣告還入鏡演出,違反公務人員不得兼職規定,她雖已在9月8日辭職,但仍遭移送懲戒法院,被認定使民眾對公務員有不專心公務、國家公務紀律鬆散之觀感,判決記過2次,可上訴。
廖女在桃園市警局刑事警察大隊擔任偵察佐,期間幫5歲網紅女兒經營臉書、IG與YouTube等平台並置入商業廣告、宣傳及薦證代言產品,廖女也常配合入鏡演出,並收受勞務報酬,有商業行為。
桃園市府認為,廖女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違法情事,移請懲戒法院審理。
廖女辯稱,女兒的粉絲專頁成立初衷僅是為了記錄成長生活點滴,她只是代為管理,沒有其他目的。後來人氣高漲,才有經紀公司及廠商邀約拍廣告與業配,由於女兒未成年,有些合作是必須以勞務報酬領據請款的,所以由她填寫,而酬勞也都作為女兒教育基金等用途,身為母親她只是希望讓女兒做她喜歡的事,且從未影響本職工作。
關於入鏡演出,廖女表示只是偶爾協助,並沒有額外收取個人報酬,她還說,從警10餘年來,工作兢兢業業、任勞任怨,從未有任何不法情事,且為了避免爭議,已於9月18日辭職,希望能藉此平息風波。
懲戒法院審理後認定,紅豆妹是無行為能力的幼童,若非父母長期規劃培植,如何薦證代言種類繁雜的產品?顯然是廖女所進行的商業行為,認定其足使民眾對公務員有不專心公務、國家公務紀律鬆散之不良觀感,判決記過2次。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