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調整公費師資生違約賠償基準。資料照,廖瑞祥攝
校園師資荒未解,教育部今(7/21)日發布修正《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調整公費師資生未分發任教、未服務期滿等違約情況償還基準:分發未連續服務未滿3年,或分發前因錄取教甄放棄資格、逾期不報到者,須償還已領公費總額1.5倍;服務滿3年以上、但未滿約定年限者,改依已服務月數之比例計算償還金額,新制7月31日起施行。
近年教育現場鬧缺工,為此,教育部完成修正《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於今(7/21)日正式發布,並明定自7月31日施行。
教育部說明,公費師資制度長期肩負補充教育現場師資的重要任務,為配合整體師資人力規劃,此次增訂中央儲備制公費培育名額核定方式,由教育部評估須優先補充師資類科,透過中央預先培育公費生,培育完成後協調縣市分發。
而考量公費生修業歷程與培育完成率,教育部表示,修法明定得延後分發之對象、原因與期限,並增訂未通過教師資格考試之適用情形,在制度原則下提供必要彈性,對於原住民公費生及離島地區保送生,也明確規範延後分發期間得分別計算,強化制度支持。
針對公費生未滿服務年限、償還公費並離職等情況,教育部則表示,此次重新調整償還計算基準,依實際服務情形差異化設計。
教育部說明,針對公費生分發任教後,未依規定連續服務滿3年,或分發前因錄取教師甄選而放棄公費生資格、通知分發後逾期不報到者,應償還其已受領全部公費總額之1.5倍,以強化履約服務責任;公費生分發後或若連續服務滿3年以上,但未完成約定全部服務年限者,則依其已服務年月數扣減公費受領期間之比例計算償還公費。
教育部表示,此次並刪除公費生義務服務期間,不得申請辦公時間授予學位進修之限制,讓公費生在不影響教學前提下,依校方規定可規劃進修,提升制度合理性與吸引力。
教育部說明,修正規定將從優溯及適用尚在契約期內之公費生,並適用於115學年度新進公費生。未來教育部將持續透過滾動檢討,與地方政府及師資培育大學攜手合作,共同打造穩定、專業且具前瞻性的師資人力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