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台灣戲曲學院。翻攝臉書
國立臺灣戲曲學院在民國92年、97年間發生教師對未成年學生多起性侵害事件,然而校方處理時不僅「吃案」,甚至出現「被害學生向加害者道歉」等嚴重違失,再加上教育部未持續追蹤,導致加害人持續性侵及接觸學生,並縱容教師及高年級學生暴力對待弱勢學生,監察委員紀惠容、范巽綠近日提案糾正教育部及國立臺灣戲曲學院。
監察院今(2/24)發布新聞稿指出,早於93年、98年間戲曲學院即收到學生反映及檢舉多位學生遭到李姓教師性侵害一事,但是戲曲學院卻未妥適處理、教育部亦未持續追蹤,以致李師利用權勢持續性侵學生,甚至發生受害學生向李師道歉、李師要求受害者下跪道歉等離譜行徑。
監委紀惠容、范巽綠指出,112年臺灣「me too」運動爆發後,這些過去受害的學生勇於出面揭發檢舉,促使相關案件重新調查,經戲曲學院性平會113年2月27日認定李師性侵害5位學生之行為屬實,決議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然而,這「遲來的正義」竟一等就超過20年。
監委指出,受害學生表示這一次願意站出來,僅希望可以證實此事,還給當時受害學生一個公道。事實上,據相關證述指出,受害學生遠遠不僅這些,然因過去遭學校「吃案」及畏懼權勢等壓力,以致部分學生至今仍不相信體制而不願出面。因此,監委紀惠容、范巽綠要求教育部及學校負起責任,確實追究相關失職人員的違失責任,並妥善協助受害學生追訴。
紀惠容、范巽綠指出,戲曲學院98年間處理李師涉校園性別事件,因程序瑕疵及未釐清案情等原因,曾遭教育部4次退回,99年9月並函請戲曲學院「依法律之規定處理完成」,惟後續因該部稱當時編制之訓育委員會「人力不足」、「未有明列性別平等教育之業務職掌」而未持續追蹤並妥予處置,使性別案件懸宕逾15年始有處理結果,教育部督導不周且未議處違失人員,核有違失。
監委指出,當時調查報告書因戲曲學院性平會外聘委員陳律師,提出具爭議之法律意見,竟2次未能通過審議,至同年8月30日由游副校長代行,將該校性平會「未通過調查報告書」之結果函報教育部,未即時阻斷加害人行為,使李師利用權勢關係持續性侵學生,甚至要求受害者下跪道歉,嚴重戕害學生身心健康。
監委指出,調查小組成員王姓教師(97學年時任該校主任祕書)涉112年性騷擾女學生遭解聘,顯示該校處理性別事件過程有多項違失,無法阻斷行為人,致使多位學生持續受害,均違反性平法等規定,相關主管暨承辦人員未有懲處及咎責,均核有重大違失。
調查報告指出,戲曲學院劉師曾接受被害學生求助,並於93年3月5日對受害學生訪談,據教育部查復訪談紀錄及受害狀況手繪圖,指出李師92年7月至12月間,於「苗栗○○學苑」對14歲之住宿學生性侵,惟查,93年4月3日凌晨之電話紀錄,行為人李師竟質問被害學生為何跟其他老師申訴,被害學生被迫只能向加害人李師說「很對不起」。
監委指出,事經約20年,該受害學生尚勸此次站出來的學生勿揭發,可見傷害之深及對體制之極端不信任。另依該校附設綜藝團時任梁前團長(李師乾媽)於同年月23日之訪談紀錄,被害學生陳述「對不起李師、被劉師利用、被騙」等語,顯示本案洵有「被害人向行為人道歉」等情,損及被害學生人格權及身心健康,防治性侵害相關機制失靈,核有嚴重違失。
紀惠容、范巽綠亦表示,戲曲學院李師亦曾暴力體罰學生案經媒體披露,經監院調查發現,戲曲學院放縱某些教師及高年級學生,以暴力方式對待學生,發生性暴力及暴力事件,甚有部分案件「查無通報案件號」;行為人欠缺尊重他人身體自主權之意識,又在彼此複製學習中,形成霸凌權力結構,嚴重損及學生健康權,核有違失。
糾正案文另指出,經教育部督導該校清查,戲曲學院遺失93年至113年校園性別案件學生獎懲相關機密資料,確有多案未通報、未調查、調查報告及會議紀錄及資料佚失等情事,核有洩密風險並違反檔案法等相關規定之違失。
監察委員於調查過程中接獲檢舉,表示戲曲學院王師疑仍持續「帶團出國接觸學生」及李師疑「借名或冒名演出」,經查閱相關檢舉資料及個人網頁,王師113年7月間仍帶團出國,且成員包含女學生。文化部、教育部允應持續關注李師及王師,是否以本人名義、借名或冒名演出及接觸學生之妥適性。
監委紀惠容、范巽綠指出,戲曲學院處理「校園性別事件」及「校園體罰霸凌不當管教」等攸關學生權益事項違反相關規定,戲曲學院允應妥速修正「處理校園性別及霸凌事件」相關法令規定。同時,該校係獨一無二傳統戲曲人才培育學校,宜依「藝術教育法」設計適合之課程,此點須由國教署、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及該校儘速協調並達成共識,以利該校培育傳統戲曲人才之設校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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