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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萬人受惠!合格代理教師不採計職前年資敘薪那裡違憲? 大法官理由曝光

    2024-08-09 20:28 / 作者 侯柏青
    憲法法庭宣判合格代理教師職前年資採計案。侯柏青攝
    合格代理教師張凱翔到新北市中和高中任職,由於新北市校方不採計他在前兩個學校累計的兩年職前年資,導致敘薪減少,他不服有些縣市採計、有些不行,且認為代理教師與專任教師同工不同酬,最終提出憲法訴訟討公道,未料卻扭轉國內超過2萬5千名合格代理教師的命運。憲法法庭今天判決教育部、新北市對此部分的規定及函釋違憲,自判決宣示日起一年內失效,教育部應盡速修法統一採計職前年資,徹底解決沉苛。

    憲法法庭表示,這起判決出爐後,可能受惠的對象將是在全台各縣市公立高中以下任教的、領有合格教師證的代理教師,據統計人數超過2萬5千人。

    此外,按照獎勵聲請人原則,打贏憲法官司的張凱翔,將可提起司法救濟聲請再審,至於其他的合格代理教師等到教育部修法完成後,同樣能夠享受職前年資加計的優惠。

    一國好幾制,採計年資地方政府各自為政

    憲法法庭指出,根據教育部、監察院提供的資料,110學年度高級中學以下之合格代理教師人數為2萬5,737人,如果加計非合格代理教師人數,總計為3萬2239人。

    而教育部早年訂出相關規定及函釋,授權各地方政府自訂代理教師聘任及敘薪規定,讓各地方政府自訂規定,而各地方政府採取的規範模式不盡相同。

    舉例來說,台北市、金門縣所屬中小學,合格代理教師是比照專任教師,採計職前年資敘薪,此外,憲法法庭今年3月12日針對此案言詞辯論後,新竹縣政府今年8月1日也已經加入北市、金門縣的行列,同意比照專任教師辦理。此外,桃園市及台中市則特別規定公立高中採計職前年資。

    不過,其他縣市政府就沒有這種好康,多數公立學校都不採計合格代理教師的職前年資,導致代理教師界怨聲載道。

    憲法法庭指出,聲請人這次主張違憲部分,有一項被判決「合憲」,即《教師法》規定,代理教師的權利義務由教育部訂定辦法規定。憲法法庭認為,根據釋字707條解釋意旨,憲法允許教師的待遇事項用法律明確授權,立法者可以就敘薪待遇等事項授權教育部訂定相關規範,因此認定合憲。

    不過,另一起教育部的函釋,因為屬於「未具合格教師」的職前年資部分,因此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書記廳長楊皓清(左)及司法院新宣處長陳婷玉(右)召開己者會說明。侯柏青

    違憲1:教育部對於是否採計年資應自訂規定

    而違憲的部分,憲法法庭解釋,教育部將高中以下學校、領有合格教師證的代理教師之職前年資提敘事項,透過制定規定或函釋,授權地方政府自行補充規定,此部分被宣告違憲。

    憲法法庭認為,依據《憲法》108條規定的「教育制度」,應由中央立法並執行(或是交由地方執行)。大法官認定,代理教師在目前的教育實務上已經屬於「不可或缺」的人力,其職前年資要不要採計,屬於教育人事制度相關事項,是教育制度的一環,自然屬於中央立法之範圍。

    大法官認為,代理教師的待遇及與待遇相關事項,是代理教師的重大權益事項之一,屬於中央立法權限的範圍,因此,應該由教育部自行訂定具體規範,而不是授權給地方政府主管機關訂定補充規定。

    憲法法庭更在判決裡進一步舉例,如果甲縣的中小學代理教師,因為某些原因轉換到乙縣中小學去認教,但乙縣校方敘薪時卻不採計他在甲縣學校的職前年資,形同乙縣學校無償享有該代理教師在甲縣學校所累積之工作職能。因此,代理教師職前年資的採計事項,如果不採取全國一致的立場,顯然會造成縣市間財務負擔的不公平現象,而且無法充分保障代理教師的權利。

    憲法法庭宣判合格代理教師職前年資採計案。侯柏青攝

    違憲2:代理教師和專任教師同工不同酬,違反平等原則

    另一個違憲的部分是,教育部的一個函釋,以及新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教育局的法規命令。

    教育部的函釋指出,「未具合格教師資格的代理教師不得比照正式教師敘薪及採計職前年資提敘薪級,係代理教師敘薪的原則…由教育行政機關自訂敘薪標準」,新北市政府發布的規定「代理教師依起聘時所具學歷及聘任資格敘薪」(不加計年資)、新北市政府教育局則規定「代理教師按所具學歷、資格敘薪」。

    憲法法庭指出,這些函釋和規定已經違反憲法平等原則,因為合格代理教師的提敘事項屬於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因此要採中度審查標準。

    憲法法庭說明,專任教師依照《教師待遇條例》規定,得以採計他先前擔任代理教師之年資,但是上述的函釋和規定,卻讓這些還未取得專任教師職位的合格代理教師,得不予採計職前年資。這種差別待遇,讓合格代理教師先前教學累積的工作經驗沒有獲得適當評價,還造成合格代理教師與專任教師間,產生同工卻不同酬的現象,有違反平等原則之虞。

    至於教育部、新北市府主張,為了減輕國家整體財政負擔,才授權各地方政府依財政狀況來制定代理教師的提敘標準。

    對此,憲法法庭表示,教育是百年大計,攸關整體國民素質及國家未來發展。教育制度的設計,除了有減輕中央或地方政府財政負擔的公益考量以外,也應該衡量其他憲法上的重要公益。因此,要不要採計合格代理教師的職前年資,不應只侷限於財政負擔,必須放眼國民平等受教育的機會及平衡城鄉教育差距等憲法上的其他重大公益事項。

    如果這些函釋和規定的主要目的,是在減輕財政負擔,是否屬於重要公益事項?大法官認為相當有疑問。

    釋憲聲請人、合格代理教師張凱翔打贏憲法訴訟。資料照。侯柏青攝

    教育部認加計年資會造成財政負擔,但未舉證

    不過,教育部為了說明此事的嚴重性,也函復憲法法庭表示,全國地方政府所屬中小學,如果統統採計合格代理教師的職前年資,會對中央及地方財政造成重大影響。

    教育部具體提及,以2021學年度合格代理教師2萬5737人計算,若大學學歷薪級提高1級,預估增加1827萬元經費,教育部指出,如果中小學聘任合格代理教師全部比照專任教師全部採計職前年資,所需的經費恐是上述數字的數十倍。

    不過,憲法法庭仍舊認為教育部並沒有舉出精確統計數據資料作為佐證,尚難遽信;也無法確認,不採計合格代理教師的職前年資,究竟如何有助於減輕國家財政負擔?

    憲法法庭在判決裡心長地說,隨著少子化趨勢,以及因年金改革導致專任教師延後退休,合格代理教師人數逐年增加,承擔的教學責任及行政工作和專任教師不容易區隔,因此,合格代理教師於職前年資提敘之面向,應該獲得和專任教師同等的待遇。

    至於關於案件救濟部分,憲法法庭表示,張凱翔的聲請案屬於舊制(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時期,依照《憲法訴訟法》91條規定,宣判法規範違憲失效者,就已經確定的原因案件,他可以提起救濟,從判決送達之日起30日內依法定程序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再審。

    憲法法庭指出,本判決由蔡炯燉大法官主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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