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今(15日)預告修法,若駕駛患有視障、失智、癲癇,經通知符合條件者須重辦駕照資格審查。開車示意圖。取自Unsplash
為避免駕駛人因體格或體能變化有不能安全駕駛的情形,總統去年11月公布道交條例增訂第92條之2條文,明定相關駕駛人應重新辦理駕照資格審查。對此,交通部今(15日)預告修法,若駕駛患有視障、失智、癲癇,經通知符合條件者須重辦資格審查,若未通過須繳回駕照,目標年底前施行,估4.7萬人受影響。
近年來傳出疑似有駕駛人罹患癲癇等疾病開車上路發生交通事故,總統府去年11月19日公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92條之2條文,明定汽車駕駛人體格或體能變化有不合規定合格基準情形,應重新辦理駕駛執照資格審查,並依審查結果決定駕照是否維持、註銷、降級或換發普通駕照。
為建立相對應管理機制,交通部今預告訂定汽車駕駛人體格或體能變化資料蒐集處理利用辦法草案。據《中央社》報導,交通部說明,該辦法經會商相關部會及提送駕駛人醫學諮詢會討論,明定相關機關提供資料項目、程序及蒐集、處理、利用方式,並依資料最小化原則,規劃介接視覺功能障礙、失智症及癲癇等3類相關資料。
交通部指出,草案中明訂公路主管機關為查核汽車駕駛人體格或體能變化情形,得定期洽請衛福部、勞動部、農業部、銓敘部、國防部等提供醫療和保險給付等相關資料,供辦理駕駛執照資格審驗;蒐集資料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4條及第64條之一所定項目為限,包括視覺功能、癲癇及中度以上失智症等資料。
交通部指出,目前正辦理施行前準備作業,將以115年底前施行為目標,初估相關身心障礙證明人數約4.7萬人,實際受通知辦理資格審查人數,仍須經資料介接及比對後確認。
交通部表示,汽車駕駛人體格或體能變化資料蒐集處理利用辦法施行後,規劃由公路局定期介接相關機關資料,經資料比對後,由公路監理機關通知符合條件駕駛人重新辦理駕駛執照資格審查,並非於換照時才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