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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操控無人機多次闖桃機禁航區「班機暫停起降」 2男判無罪理由曝光

    2024-12-22 21:01 / 作者 曹岡陽
    桃園機場多次遭無人機闖入。資料照片
    無人機越來越普及,許多民眾會買來拍攝高空才拍得到的景色。沒想到,去年有民眾於桃園國際機場禁航區四周操作無人機,一度造成關閉跑道暫停起降、班機延誤。這2位民眾遭依民航法危害飛航安全及刑法危害飛航安全罪起訴,桃園地院認為客觀行為足以危害飛航安全,但無證據足證「以強暴、脅迫或其他方法」危害飛航安全,均判無罪。

    台中市62歲連姓男子經營無人機買賣,去年6至7月多次與35歲黃姓男子至桃園國際機場禁航區四周操作無人機,檢方起訴認定,連、黃明知機場四周禁止及限制無人機活動範圍,卻未向民航局申請核准,於去年6月24日至7月25日間,由黃開車載著連多次前往桃園國際機場及台北松山機場禁航區四周,操作無人機進入桃機周遭管制紅區範圍。

    桃園地院審理時,連男辯「我操作無人機只是覺得風景漂亮,想要空拍影像,有時訊號很差回傳畫面不穩定,失控飛入限航區或禁航區」;黃男則辯稱「連要操作無人機進行空拍作業,我開車載他到現場後就坐在車內等,不知他操作無人機的飛行範圍」。

    被告辯護人以民航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所稱「其他方法」,其強度應達強暴、脅迫之程度,主張連男主觀上不存在以強暴、脅迫方式影響飛航安全及機場安寧之故意,無從以危害飛航安全罪相繩,而黃男自不成立該罪共犯。

    法官認為,連男操作無人機所為雖已危害飛航安全,但民航法第118條之1第1款已針對此類行為課以行政罰鍰,連男單純操作無人機,而有進入禁航區、限航區超過高度等情形,雖有危害飛航安全,然究無以強暴、脅迫或其他方法危害飛航安全或其設施之客觀行為,更無主觀之犯意;檢方所提出的相關事證,並未使法院就被告2人所涉犯行形成毫無合理懷疑的確信程度,因此諭知無罪。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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