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日本 2017年《刑法》修正後「(準)強制性交罪」留下的問題。
2017年7月,日本在《刑法》上路後 110年首次修改性犯罪相關條文,修正內容重點條列如下:
1.將「強姦」改稱「強制性交」,「準強姦」亦改為「準強制性交」。
2.修法後的「強制性交罪」從告訴乃論罪改為非告訴乃論罪,刑責從 3年以上有期徒刑,上調到5年以上。
3.新增「監護者猥褻罪」(新版《刑法》第 179條第 1項)與「監護者性交等罪」(新版《刑法》第 179條第 2項)。法定監護人如果對未滿18歲的未成年子女做出猥褻或性交行為,不論過程中是否有使用暴力或恐嚇未成年子女,都適用「強制猥褻罪」或「強制性交等罪」的罰則。
4.過去的「強盜強姦罪」定義上必須要「在『強姦受害女性』的『同時』強取財物」。所以如果是在強姦後才強盜,就無法使用「強盜強姦罪」,「強姦罪」(3年以上有期徒刑)和「強盜罪」(5年以上有期徒刑)合併罪只須罰 5年以上、30年以下有期徒刑。2017年《刑法》修法過後,無論「強姦」和「強盜」的先後順序為何,只要能在同一個機會下發生,就能成立「強盜行為與強制性交等罪」,可判處無期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5.原本的「強姦致死傷罪・準強姦致死傷罪」改為「強制性交等致死傷罪」後,法定刑期從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上修為無期或6年以上有期徒刑。伴隨刑罰上修,廢除原本刑期比「強姦罪」和「強姦致死罪」還要重的「集團強姦罪」與「集團強姦致死傷罪」。
日本雖有metoo運動,但日本女性地位在父權社會下長期被壓抑,因此爭議不斷。(圖片來源/Unsplash)
總的來說,2017年的《刑法》修正最大的特徵,就是將「強姦」改成「強制性交」。這是因為原本《刑法》第 177條將「強姦罪」定義為「姦淫女性」,受害者只限女性,而且處罰的行為只有「插入女性性器」這一種「性交」而已。所以將「強姦」改成「強制性交等罪」,除了擴大受害者範圍,不再將受害者限定於女性,處罰對象的行為也從「插入女性性器」這一種「性交」,擴大到涵蓋肛交與口交。
然而,2017年的《刑法》修正後,「強制性交罪」還是留下了「加害者使用暴力或恐嚇被害人」的法律要件。換言之,被害者必須要舉證自己受到來自加害者的暴力或恐嚇,或在當時情境下無法抵抗加害人,「強制性交罪」才有可能成立。
類似的問題也出現在「準強制性交罪」上:「準強制性交罪」指的是當受害者在「心神喪失、無法抵抗」加害者(例如:受害者當時醉到不省人事)的狀態下遇害,就可以告加害者「準強制性交罪」。
然而,日本《刑法》並沒有明確定義何謂「被害人心神喪失、無法抵抗」,使用「準強制性交罪」吿加害者時,法庭上的論點會圍繞在「加害者當下是否能判斷」被害人當下是否處在「心神喪失、無法抵抗」的狀態。最著名的例子莫過於《Black Box》一書作者伊藤詩織就是以「準強制性交罪」吿前TBS記者山口敬之,但最後東京地檢署以罪證不足為由,不起訴山口敬之。
值得慶幸的是,2017年的《刑法》修正案其實留了一條路:在《刑法》修正案上路後 3年(意即 2020年)必須要重新檢視這次的《刑法》修法內容,是否有其他需要調整的地方。眼見 2017年的《刑法》修正案預留了 2020年有機會再修法這條路,再加上近年來連續出現數起「對大眾認知的常理來說已經構成性侵案的案件,法院都判無罪」的消息,讓不少民間團體發起連署呼籲應盡快再度修改《刑法》中和性侵相關的條文。
日本記者伊藤詩織(左二)指控TBS新聞台華盛頓支局前局長山口敬之性侵,不作刑事起訴後改循民事索償。12月18日判伊藤勝訴,山口須賠償330萬日圓。(圖片來源/Shiori Ito Twitter)
今年(2019)3月,日本地方法院就 4起性侵案件連續做出加害者無罪判決,引發社會譁然。這4起社會案件按照判決先後順序分別是:3月12日福岡地方法院久留米支部的「久留米判決」、3月19日靜岡地方法院濱松支部的「濱松判決」、3月26日名古屋地方法院岡崎支部的「岡崎判決」,與 3月28日靜岡地方法院的「靜岡判決」。
以下將就這4起性侵案件的論點,分析現行日本《刑法》在審理性侵案(涵蓋「強制性交等罪」與「準強制性交罪」)時會出現的問題。
事發當時,被告在被害者已經醉茫、毫無抵抗力的狀態下強姦被害者,被告以「準強姦罪」(現已改為「準強制性交等罪」)遭起訴。
對此,法官承認被害者在遇害當下處於「無法抵抗的狀態」,但因為被告在案發當下並不知道被害者處於無法抵抗的狀態,誤以為被害者「同意性交」(*),所以法官裁定被告「不是故意」性侵當事人,而判被告無罪。
*當時的時空背景發生在滑雪板同好會的聚會上,一名已經喝得爛醉的 20多歲女性遭 40多歲的男性性侵得逞。據被告說法,在和被害者性交的過程中,被害者眼睛是睜開的,過程中也會發出嬌喘聲,而且在性交過後,在場有其他男性要摸被害者胸部時,被害者還可以大聲發出聲音把對方的手揮開,所以被告認為被害者「當下是有意識的」。
最後法官會採信加害者證詞的另一個關件因素,是因為這個滑雪板同好會的聚會數度出現猥褻行為,所以對於時常參與這個滑雪板同好會的加害者來說才會「誤以為(被害人)當下是OK的」,但事實上被害者是首次參加這個滑雪版同好會的聚會,被害者在參加之前並沒有預料會遇上這種事,也不認同當下自己出現在那種場合就代表OK。
濱松判決和久留米判決的情況很類似:案發當時是凌晨2點,被害者外出到家裡附近的超商繳費,結果遇到被告(非日本國籍),被告和被害者搭話後便將被害者拖到便利商店西側的空地,要被害人坐在木頭平台上替自己口交,造成被害人嘴唇和口腔挫傷,最後是被告自己用自己的手朝向地面射精。
最後法官承認有口交的事實,而且被害人在遇害當下「腦筋一片空白」沒有辦法拒絕被告,但是被告對被害人採取的行動是漸進式的,被吿在最後有意識到被害人想要拒絕,所以被告最後並沒有在被害人口腔內射精,而是以自己的手朝向地面打出來,「被吿缺乏對於自身行為已屬於犯罪的認知,所以不是故意的」。
久留米判決和濱松判決的共同點都是,被害者在當下並沒有明確表明「同意」,而法官通通都採信被告的證詞,認為「被告誤以為被害者的意思是同意」。
特別是濱松判決的事件,被告當下2度企圖要被害者替自己口交,只是被告並沒有向被害人施加肢體暴力,所以無法說「被害者當下有可能是因為被告施暴而『消極的同意/默許』被告性侵得逞」。問題是,日本現行的《刑法》並沒有就「故意或過失導致性侵」施以刑責,在這種情況下就能判被告無罪。
但早在 1959年10月30日東京高等法院的判決中,就曾就一名16歲被害人在晚上被加害者性侵得逞,過程中加害者沒有施暴、被害人也沒有明確表達同意或拒絕,但法官最後考量到被害人的年齡與判斷能力,判加害者「強姦罪(當時)」有罪。
日本今年連續四起性侵案,皆判加害者無罪,此為示意圖。(圖片來源/Unsplash)
「岡崎判決」的被害者從國中2年級以來,就長期遭到生父性虐待。起初被害者會抵抗狼父,但抵抗的程度漸漸減弱,最後讓狼父在自己年滿19歲(*)的時候被帶到愛知縣內的旅館性侵得逞,以準強制性交罪起訴狼父。
然而,法院最後認定加害者雖然長期性虐待被害者,但因為被害者曾經有抵抗狼父性侵行為的時期,不承認被害者處於「無法抵抗的狀態」,而判被告「準強制性交罪」無罪。
*日本《刑法》雖然在2017年修法時新增「監護者猥褻罪」與「監護者性交等罪」,強調法定監護人如果對未成年子女做出猥褻或性交行為,不論過程中是否有使用暴力或恐嚇未成年子女,都適用「強制猥褻罪」或「強制性交等罪」的罰則,但本案的被害者最後被狼父性侵得逞時已經超過18歲,故不適用「監護者猥褻罪」或「監護者性交等罪」。
過去就曾有和「岡崎判決」類似的案件,例如 2012年7月4日廣島高等法院岡山支部判一名被告長期性虐待同居的養女,從被害者小學6年級到27歲長期施暴或強姦被害者,導致被害者從極度恐懼陷入無法抵抗的狀態,判被告有期徒刑10年。
另一起案件則是 2016年1月14日最高法院判鹿兒島一間高爾夫教室的老師,假藉指導高爾夫的名義,將一名當時 18歲的學生帶到飯店房間性侵得逞。最高法院認定,被害者當時受限於和高爾夫恩師的信賴關係陷入「無法抗拒」狼師的狀態,但因為被告在當下「誤以為學生同意性交」,所以被告「不是故意」而判被告「準強制性交」無罪。
上述兩起事件和「岡崎判決」不同之處在於,法院都承認被害者在當下陷入「無法抗拒」的狀態,但「岡崎判決」卻認定被害者「有抵抗能力卻沒有抵抗」,無視被害者和加害者之間的關係是同住一個屋簷、具有血緣關係的父女,被害者和加害者之間的權力關係不對等,被害者在考量到經濟或家庭和諧等因素,很有可能處於「心理上無法抗拒」的狀態。
最後是「靜岡判決」:被告性侵年僅12歲的親生女兒,但法官最後判被告「強制性交罪」無罪(*)。另一方面,被告因查獲持有3件未成年色情圖像,遭判「兒童色情持有罪」有罪,罰金10萬日圓。
*按照日本《刑法》第 177條,性侵未滿 13歲未成年,不需要「加害者使用暴力或恐嚇被害人」的法律要件,即可以「強制性交等罪」起訴加害者。
以「靜岡判決」的情況來說,當事人一家7口住在一起,被害人表示從小學5年級的冬天開始,加害者就會在晚上大家都睡著時,以每週3次的頻率連續2年跑到被害人房間性侵被害人。本案的爭點是,當事人家裡的隔音效果很差,據被害人的證詞,她曾經多次以不小的聲音大喊「不要」,也曾喊過睡在隔壁房間的妹妹的名字。
然而,被害人的房間就位在被告夫婦的房間和阿嬤的房間之間,同一寢室的妹妹還有就在隔壁房間的媽媽、阿嬤,在這2年內都沒有人發現「不合常理」,再加上沒有被告性侵被害人的證據(沒有其他人的證詞也沒有驗傷),所以判被告無罪。
被告性侵年僅12歲的親生女兒,但法官最後判被告「強制性交罪」無罪,此為示意圖。(圖片來源/Unsplash)
總結來說,目前照日本《刑法》要能成功起訴性侵犯,並讓加害者獲判有罪的關鍵,除了「被害者是否同意」之外,還有一個法律要件是「加害者使用暴力或恐嚇被害者」(強制性交等罪)或「被害者當下是否處在無法抵抗的狀態」(準強制性交等罪),所以在審理性侵案的時候,爭點都會擺在「被害者在遇害當下是否曾企圖抵抗」。
根據以東京為活動據點的性暴力被害者支援團體「SARC東京」的統計,在「SARC東京」陪同性暴力受害者前往警局報案的 242起案件(共 144人)當中,有 25%的案件不受理,5.5%的案件受理後決定不起訴,只有 2.7%的案件成功獲判加害者有罪。在「SARC東京」經手過的案件當中,警方不受理最常見理由的理由就是「沒有滿足『加害者使用暴力或恐嚇被害者』」的要件。
面對明年就是 2017年《刑法》修法後重新檢視《刑法》修正條文的關鍵時期,就性犯罪的議題,目前民間團體主要想要修改的方向有兩大重點:
1.取消「加害者使用暴力或恐嚇被害者」的法律要件,將「強制性交罪」改為「不同意性交罪」,只要沒有當事人同意的性交就是性犯罪。
2.新增過失致傷的性犯罪:以今年引發話題的久留米判決和濱松判決為例,這兩起性侵案最後都以加害者「非故意」而獲判無罪。如果能在《刑法》的性犯罪當中新增過失傷害罪,就能讓這兩起事件的加害者接受刑罰。
目前除了有民間團體連署呼籲法務省應盡快審議《刑法》性犯罪相關條文外,已經有人權團體提出完整一套《刑法》性犯罪修正案給日本法務省做參考。
負責募集連署的NPO「Spring」代表理事山本潤表示,2017年《刑法》修正的時候雖然找來了很多《刑法》專家,卻沒有性暴力領域的專家,希望明年重新檢視《刑法》修正條文時可以讓性暴力領域的專家加入審議會,讓《刑法》修法方向可以站在被害者角度,讓性暴力受害者可以利用刑事訴訟討回公道。
作者:CHANG, Yu-Chieh 文章出處:Medi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