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日前以附附款通過「新台灣大」合併案,但須在明年六月底前以自主繳回、轉讓或交換等方式處理超標頻譜,但台灣大今天表示,全體董事一致認為,頻譜附款有悖行政程序法,影響股東及用戶權益之重大事宜,將於農曆年後召開正式董事會做出決議,為台灣大與台灣之星合併案投下變數。
針對新台灣大完成合併後頻譜超標問題,NCC日前表示,經與數位部共同研商,予以附附款請業者應於113年6月30日期限內,採取自主繳回、轉讓或交換等方法,並經數位部核准,處理超額頻寬。若期限內未完成改正措施,且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者,依據本法第74條第3項規定,處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停止使用。
針對NCC提出的處理超額頻寬的附附款,台灣大表示,全體董事成員今天充份交換意見後,除其他附附款造成沈重負擔外,一致認為頻譜附款於法無據、窒礙難行、有損雙方用戶及股東權益。
台灣大表示,董事們對本案頻譜附款有三項疑慮,一、要求「新台灣大」無償自主繳回重金標得之頻譜,卻對同樣在3GHz以下超頻之中華電信,以及遠傳電信雖同意繳回部份後仍超標之頻譜准予保留,法源依據何在?
二、若依主管機關要求繳回頻譜,則在巿場三大業者新競爭態勢下,又受限於1/3限制,頻譜亦將無法再釋出,無疑是浪費國家珍稀頻譜。處分中提及,若不自主無償繳回,明年6月30日前應改以交換或移轉方式處理超頻之10MHz,但頻譜交換與否,也需視競業意願,因此限期改正能否如期完成實不可控。
三、被迫繳回頻譜之「新台灣大」在缺少原台灣之星10MHz的頻譜後,再擠進台灣之星280萬用戶,亦將使得原台灣大700多萬用戶權益受到影響。
台灣大表示,全體董事一致認為,頻譜附款有悖行政程序法,此等影響股東及用戶權益之重大事宜,台灣大將於農曆年後召開正式董事會做出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