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5日專電)台灣在世貿組織會議上向中國提出「特定貿易關切」後下一步受矚,若走爭端解決機制將有諮商、設爭端解決小組及上訴3關要過,雖緩不濟急,但如同澳洲對中國向其課徵葡萄酒反傾銷稅提告,提高雙邊諮商機會受到國際矚目。
世界貿易組織(WTO)3日舉行食品安全檢驗與動植物防疫檢疫(SPS)例會,常駐世貿代表羅昌發針對中國禁止台灣進口鳳梨、釋迦、蓮霧提出「特定貿易關切」(STC),強調欠缺科學依據,逾越WTO協定所規範的必要程度,而中方回應害蟲是事實,所為符合規範。
農委會主委陳吉仲4日在立法院受訪時則強調「我方把整個處理過程及依照相關國際遊戲規則跟中國講得很清楚,期待後續中國有正式的更好回應」。
不過提出STC並非世貿爭端解決機制的正式法律程序,比較像是讓會員國有機會先各自表態。
據熟悉WTO運作的官員表示,目前台灣方面希望透過兩岸協商機制及在WTO平台上敦促中國展開對話,早日解除不合理貿易限制措施。但若中方遲未有所回應,為維護農民權益,還可以在SPS會中一再提出「特定貿易關切」,或是走尋求調解,都是可行作法。
但這位官員不評論,是否有可能要在WTO對中國走上正式法律程序。
WTO會員國若發生貿易紛爭,正式法律程序是要求進入爭端解決機制,主要流程包括:雙邊諮商(Request for Consultations)、成立爭端解決小組(Panel)、上訴(Appellate Body)等。
其中雙邊諮商階段有60天,若被控國無回應,則原告國可要求成立爭端解決小組,45天之內成立小組,6個月內完成報告,必要時得延長3個月;原告國若不接受,得於60天內提起上訴。
若說「爭端解決小組」類似一審,「上訴」就是二審,進入這個階段時,會從7位法官中指定3位審理上訴案件。但與爭端解決小組不同,上訴機構審理內容主要是小組報告中的法律爭議點,也就是法律審。
近期著名案例是南韓禁止日本特定食品進口案。2018年WTO爭端解決小組公開裁決結果,認定韓國管制措施違反差別待遇、貿易限制性、透明性及檢驗程序等規定,須限期解除或改善。但韓國不服提上訴,2019年上訴機構翻案,撤銷小組認定違反裁決,換句話說,南韓可繼續禁止福島附近8個縣出產的28種水產品進口。
不過,在美國前總統川普時期,美國阻止派任WTO上訴機構法官,使爭端解決上訴機制於2019年12月停擺。而拜登總統上任後,美國貿易代表戴琪(Katherine Tai)今年10月也表示,爭端解決機制「已經成為訴訟的同義詞,而訴訟曠日費時、代價高昂又具有爭議」。
但提起爭端解決機制另一個立即效果是讓受害國向國際發聲,例如中國今年對澳洲葡萄酒課徵反傾銷稅,澳洲告上WTO,10月已成立爭端解決小組,讓全世界關注中國的經濟脅迫。
不過因世貿爭端解決時程緩不濟急,且上訴機制停擺,雙邊協商仍是最直接有效解決之道,澳洲外長潘恩(Marise Payne)曾表示,提出爭端解決要求能夠開始與中國就相關問題進行雙邊討論。
澳洲近年禁華為5G以及支持對COVID-19疫情起源展開獨立調查後,中國隨即大幅削減澳洲大麥、牛肉、葡萄酒和煤炭進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