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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能源管理法三讀 用電大戶應自設發電或儲能設備 違者可按次處罰75萬元

    2026-08-24 12:40 / 作者 吳馥馨
    能源法三讀,用電大戶將自備發電設施,違者可按次處罰鍰最高75萬元。資料照,陳品佑攝
    上周五(8/21)立法院三讀通過《能源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經濟部能源署今(24)日表示,本次修法共計增修15條條文,共分成四大重點,包括去識別化後公開能源銷售統計資料;新設或增設的能源大戶應設置自用發電或儲能設備;強化地方政府執法量能;罰鍰金額上限從10萬元提高到50萬。

    經濟部今天發布新聞稿表示,本次能管法修法目的,希望透過由能源供應業公開能源銷售統計資料、強化企業之能源自身供應韌性,以減少對公共電網依賴、提供地方政府落實執行節能稽查工具,及提高違規罰則等規定,以提升能源管理效能、讓節能規範更加落實。

    針對公開能源銷售統計資料方面,能源署表示,將參考國際先進國家實施情形(如用電資訊),在確保企業營業秘密及個資下,以去識別化方式公開能源銷售統計資料,可使大眾瞭解能源使用情況,促進節能對策強化與輔導,並有利於能源教育及溝通。

    因應AI產業發展,如資料中心、電子業等大型用戶設立,帶來大量電網需求;本次修法參考國外企業自備電力的做法,針對新設或增設達規定容量的用電戶,規範設置自用發電或儲能設備義務,強化企業能源自給供應韌性,以降低對公共電網負荷及依賴。

    節約能源需要中央與地方共同推動,除以獎勵補助方式提升設備能源效率之外,也需要透過法制面規範促進節能行為。因此,此次修法賦予地方政府得委託專業機構或技師執行節能規定稽查,將有助於增加地方政府節能規定落實的量能。

    最後,有鑒於能管法訂定之初,與當下時空背景已不同;本次修法也重新檢討違規罰則。根據三讀條文,若未按規定設置自用發電設備、儲能設備,或設備未符合規定,經主管機關要求改善卻屆期未改善,可處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新法也提高用電大戶未依規定設置合格能源管理人員的罰則,罰鍰從2萬元至10萬元,提高為10萬元至50萬元。

    能源署表示,透過提高罰鍰金額上限,及新增涉消費者權益的事項得公布違規業者名稱及事由等,以促使業者重視節能。

    經濟部表示,後續將儘速啟動相關子法修訂,並持續與各界溝通,以落實本次修法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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