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署正式公告風電3-3行政契約。圖為CIP彰芳西島風場,廖瑞祥攝
經濟部能源署今(23)日正式對公告離岸風電3-3行政契約範圍,除了規範開發商主要義務、違約罰則,也新增保底收購價為每度2.29元,及延長售電期間的獎勵機制。至於開發商若成功獲配擴充風場,得標與擴充風場將各自獨立,分別簽定行政契約,相關權利與義務回歸各自契約辦理。
能源署在7月2日釋出2項重大選商新遊戲規則,已解約的海峽一、海峽二、海鼎二等3座、共1.2GW的風場場址,將變成「擴充容量範圍」。若開發商在3-3期成功獲配容量,就可在已解約風場中,獲配不逾50%的擴充容量場址。
經濟部今天表示,
獲配「擴充容量」者,與原得標風場,將個別簽訂行政契約,權利及義務回歸各自契約辦理,以利業者明確風場責任義務及融資需求。且兩風場皆適用延長售電年限的獎勵機制,但考量擴充容量係基於獲配風場履約能力獲配,仍維持獲配風場履保金對擴充風場義務具擔保責任,擔保責任上限為擴充容量履保金額度。
本期行政契約已將ESG規劃之在地產業/經濟效益及能源韌性義務之查核及違約責任明確化。經濟部表示,簽約業者應分別於融資到位後或完工併聯後6個月內提交落實計畫,並定時繳交執行期報,經濟部將於完工併聯後及完工併聯後5年進行最終查核。
若業者未達成在地產業/經濟效益義務,
經濟部得請求「承諾採購或投資金額」與「實際採購或投資金額」差額20%的違約金。違約情節重大者,例如發生連續多次進度落後且未改善,得額外加計投資差額10%的違約金,以維持選商公平性。
於返還履保金部分,為配合能源韌性項目的查核時間,本期採分階段返還履保金的方式辦理,經濟部將於完工併聯後保留能源韌性承諾採購或投資金額20%計算的履保金,待完成能源韌性查核後返還。
此外,本期參考潛力場址及區塊開發執行經驗,納入一年彈性併網機制,簽約業者可於達成「所有風力機組之水下基礎設置」或「全部設置總容量50%已完工併聯」的一時,
向經濟部申請延後一年完工併網。行政契約中也訂定每度電新台幣2.29元的保底收購價格,以利業者計算開發風險。
經濟部表示,離岸風電為我國能源轉型重要推動項目,本期選商除原規劃分配3.6GW為原則外,並將解約場址納入擴充容量範圍,將透過公開透明機制,遴選具備實績與履約能力之開發商,並依既定時程推動相關作業,朝今年完成選商目標邁進,穩健推動產業發展,逐步邁向2050淨零轉型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