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聯合再生公司於彰濱產業園區太陽光電標租案,經濟部於釐清相關疑慮前,將不發給電業執照。翻攝自經濟部官網
監察院昨天公告,經濟部辦理彰濱工業區設置太陽光電標租案,未設電價回饋金下限,導致國庫20年減收近70億元,且評選過程顯不合理、廠商得標未滿週年就轉賣等情形,對此通過糾正經濟部。經濟部說明,聯合再生釐清經營主導權等相關疑慮前,將不發給電業執照,也將透過公股代表派任的董事及獨董在聯合再生董事會提案,要求強化公司治理能力以完成投標承諾。
經濟部昨晚發布新聞稿指出,本案依產業創新條例及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聯合再生於釐清如經營主導權、案場經營管理20年等相關疑慮前,將不發給電業執照,後續辦理其他產業園區土地出租作業也將納入監察院意見。
有關監察院糾正「未設定『電價回饋金』下限」,經濟部指出,未來倘有其他太陽光電出租案時,將審酌目前案場出租條件、多數案場電價回饋金標準及其執行情形等因素,予以通盤考量設定電價回饋金下限。
另針對監察院指「評選過程中明顯差異之情形未予處置」,經濟部指出,後續辦理其他產業園區土地出租評選作業時,將參考政府採購法第56 條之最有利標決標訂定之相關評選規範及程序辦理。
最後「廠商買回之甲、乙種特別股其表決權、分配股息、紅利、分派剩餘財產等實際權利僅餘1成」情事,經濟部說明,於後續臨6、7設置已新增有關股權轉讓相關限制內容,如經認定股權變動事件已影響租約完成使用目的者,經濟部得於收到此書面通知日起30日內終止土地租約。
經濟部已發文予聯合再生工程公司,就外界質疑其是否能履行承諾事項(案場經營管理20年),要求該公司加強履行承諾事項之執行能力;另已由本部及國發基金公股代表派任董事及獨董,請獨立董事於董事會要求提案,針對外界質疑,如何強化母公司對聯合再生工程公司之治理能力,再予提具說明及對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