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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治理與內控爆缺失 金管會開罰法巴人壽及產險 外商保險因權責不符挨罰首例

    2024-01-18 20:02 / 作者 財經中心
    金管會
    金管會金檢發現法巴人壽及法巴產險違反產壽分業經營原則,認為法巴公司治理運作及內控制度有重大缺失,今天宣布開罰法巴人壽900萬元、罰法巴產險600萬元,合計開罰1500萬,創下外商保險集團因權責不符挨罰首例。

    金管會並勒令法巴人壽戴姓總經理停職半年,並調降資訊部李姓主管每月月薪3成,為期6個月;法巴產險時任總經理已被調離,金管會要求法巴產險應對前總經理議處相關責任。

    保險局副局長蔡火炎今天宣布,金管會近日通過對法商法國巴黎人壽保險台灣分公司 (法巴人壽)及法商法國巴黎產物保險台灣分公司(法巴產險)處分案,主因是法巴人壽及法巴產險公司治理運作及內部控制制度有重大缺失,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

    金管會列舉法巴違反事證,理由包括法巴人壽及法巴產險未落實遵守公司治理,影響內部控制制度有效執行,如:

    (一)法巴產險及法巴人壽母公司法國巴黎保險控股公司設有亞太區總經理一職,由其指派台灣區總經理一人,負責管理台灣區相關事宜。惟查台灣區總經理對於該二分公司業務運作具核決權限,且法巴產險、法巴人壽負責人及法巴人壽高階主管,同時擔任台灣區組織職務,致同時具有核決法巴產險及法巴人壽業務權限,不符產、壽險分業經營原則。

    (二)法巴產險及法巴人壽對於資訊作業委外事項涉及使用雲端服務,有未事先取得核准情事。

    (三)法巴人壽對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須提供之收入或財務證明採取簡化核保措施,未落實財務核保。

    (四)法巴人壽有未經核決主管同意即逕行通知受託機構辦理資訊專案開發事宜情形,辦理與利害關係人交易之相關評估作業有由台灣區組織主導之情形。

    (五)法巴產險及法巴人壽總務作業係委外處理,有超逾金管會所訂委外事項範圍,並將檢查報告交付與分公司職務無關之人保管。

    金管會強調,保險業資金多來自保戶,從事各項業務經營須秉持公司治理及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並應責成相關負責人落實公司治理,不得有因非權責人員涉入公司營運事項而違背公司治理及內部控制制度之情事,也呼籲保險業應要求負責人落實執行公司治理,以健全公司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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