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槌,翻攝pexels
前國防部常務次長、中將孫玦新退役後由退輔會派任欣桃天然氣董事長,但他卻與時任總經理邱西庚等人合謀,以購買禮券等形式詐領「交際費」「公關費」逾736萬元,被依《證券交易法》罪起訴。他一審不認錯,強調錢都用在公務,遭桃園地院判4年,孫上訴二審後認罪,高院認為他及時悔悟並與欣桃和解,引用《刑法》「情堪憫恕」條款減刑,今天改判2年並諭知緩刑5年。可上訴。
判決指出,邱希庚在2007年到2017年擔任欣桃常董兼總經理,郭姓女為財務經理、宋姓女子當會計組長,孫玦新退役後,於2013年10月16日到2018年1月15日,擔任退輔會指派欣桃董事長。4人明知欣桃的公司章程有明定董事(長)的報酬,欣桃在2007年的董事會上也頒訂「員工績效獎金發給辦法」,明定發放獎金對象僅限於職員等,未授權董事長或總經理自行增加報酬。
且依照退輔會的管理要點規定,孫玦新每月領取的薪資不能超過退輔會主委薪資,每月領取的獎金也不能超過每月薪資總額,超過部分要解繳退輔會安置基金。
不料,邱希庚為了幫自己的報酬灌水,從2007到2014年4月起,利用員工上簽申請獎金或慰問金的機會,不實核銷「交際費」或「其他費用」,然後用來購買禮券轉化為現金。
此外,邱希庚與孫玦新兩人,為了規避孫玦欣超領的薪資和獎金要繳回安置基金的規定,指定郭姓經理及宋姓組長配合,在2014年4月18日到2017年10月3日的三節前後,由邱希庚指示下屬上簽發放孫玦新和他的公關費,每次金額6萬到20萬不等,邱希庚自行批准,由宋姓組長核銷後購買等值禮券,邱希庚轉化為現金後,再和孫玦新朋分。
此外,2014年到2017年間,每逢部門主管和員工上簽申請發放獎金和慰問金,邱希庚就會在簽呈上手寫批示「董事長總經理各○○元」,自己決定可以領取多少獎金,同樣購買禮券後轉換現金後朋分給孫玦新。孫玦新共獲利736.5萬,邱希庚則獲利不菲。
邱希庚一審認罪,法院輕判2年、緩刑5年,並支付公庫100萬元,未扣案的犯罪所得393萬9568元沒收。孫玦新一審不認罪,遭判4年,沒收736.5萬,郭姓經理及宋姓組長不認罪,分別判處1年10月、1年8月。
高院今天判決出爐,由於檢方移送併辦部分案件,案件擴張,但合議庭考量邱希庚始終認罪,因此維持原審刑度,宋姓組長刑度不變,但獲得緩刑5年。
至於孫玦新、郭姓經理部分,兩人改口認罪,也和欣桃達成和解,欣桃同意給孫玦新機會。
合議庭認為,《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 項第3款背信罪,不分情節之輕重及危害程度、彌補可能性之差異,一律將法定最低本刑設為3年有期徒刑,刑度相當重,考量孫玦新雖然行止錯謬,但當時結束軍旅生涯,獲退輔會派任欣桃時,基於該公司以往慣例,存有違規增加管理階層報酬的惡習,且在邱希庚操作下,處於違法意識相對薄弱的心態才同意配合,情節和危害程度不算最重大。
合議庭審酌他在審理時及時悔悟,深且反省,且和欣桃達成和解及返還不法所得,判他最輕3年有期徒刑「仍屬過重」,故援引《刑法》59條「情堪憫恕」條款減刑,改判孫玦新2年、緩刑5年,郭姓經理1年8月、緩刑4年。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