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公告防境外勢力干預,禁止中港澳背景資金買競選廣告辦法,圖為先前立委補選投票所畫面。廖瑞祥攝
2024大選在即,境外勢力是否干預選舉,國內外都關注,政院公報資訊網昨正式公告「競選罷免廣告刊播及其留存紀錄辦法」,廣告主與出資者不得為外國人與中港澳居民,以及其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違者可處2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或該廣告費2倍之罰鍰,該辦法適用於2024年總統與立委選舉。
根據昨天公告辦法,廣告主或代理人於刊播前,應先填具申請書及切結書,向受託刊播者申請刊播。廣告主與出資者非同一時,出資者應一併檢附。
避免境外勢力及資金影響選舉,也明定外國人與中港澳居民,以及其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不得申請刊播競選罷免廣告,廣告主與出資者非同一時,出資者亦在限制之列。
受託刊播者及代理人雖不得接受外國與中港澳個人、法人、團體或機構直接或間接委託刊播,不過,避免不分託播金額大小,受託刊播者及代理人均須查證,反造成以廣告進行宣傳過多窒礙。因此辦法規定,單一廣告費用低於3萬元,不需進行查證,但如超過3萬元,須至內政部、中選會等網站,查詢資料。
辦法也明定,不得接受查證不合規定的廣告,受託刊播者及代理人不得接受查證不合規定之廣告;而若刊播後才知不合規定,應即終止委託關係、限制瀏覽、移除或下架該聲音、影像等。同時應自刊播競選罷免廣告之日起,將相關資料留存4年,發生訴訟時,應延長留存至裁判確定後3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