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後記者會,行政院提供
為避免獨董濫權,行政院今(4/20)通過《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規範3項權益,由原本獨董可單獨行使職權,改為審計委員會合議制執行。金管會表示,《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之修訂,將落實審計委員會監督職能提升公司治理及保障股東權益,對證券市場有重大助益。
金管會指出,現行上市櫃公司已全面設置審計委員會取代監察人,審計委員會採合議制行使職權;不過,公司法監察人職權行使套用在審計委員會時,仍由個別獨立董事行使職能,但曾發生濫權狀況。比如同一間公司、不同獨董,分別召開股東會,導致有鬧雙胞的現象,影響公司正常營運,也影響股東權行使。
為期公司落實審計委員會監督職能,兼顧股東權益保障及公司穩定經營,避免審計委員會無法召開時影響公司財務業務運作,金管員會研擬修正《證券交易法》相關規定。
金管會表示,基於「對董事提起訴訟」、「召集股東會」及「董事為自己與公司交易時之代表」3項,攸關公司重要事項,應透過審計委員會合議方式充分討論以為周延,故由原本獨立董事可單獨行使職權,改為審計委員會合議制執行。
金管會提到,現行規範公司重要經營策略,須由審計委員會全體1/2同意後送董事會決議,增訂若審計委員會只剩1席,或遇不可抗力的正當理由導致無法召開,除了財報需要獨董同意意見以外,都可經由全體董事3分之2以上同意,讓公司業務順利執行。若違反相關程序,依證交法178條文,可裁罰24萬元以上、480萬以下行政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