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發言人李慧芝。廖瑞祥攝
立法院於8月4日通過《廣播電視法》修法,行政院發言人李慧芝今(8/24)日表示,本次修法內容所涉黨政軍條款及裁罰對象之規定,與行政院長卓榮泰先前不予副署的《衛星廣播電視法》以及《有線廣播電視法》規定相似,因有違憲疑慮,因此不予副署。
立法院於8月4日通過《廣播電視法》修法,放寬政府、其捐助成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各別間接持有系統經營者股份,可達上限1%,政府基金或公營事業自行或委託投信投資股數,不會列入1%的限制。
李慧芝今日表示,本次修法內容所涉黨政軍條款及裁罰對象的規定,與卓榮泰先前不予副署之《衛星廣播電視法》以及《有線廣播電視法》規定相似。這是卓榮泰第8度不副署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法律。
李慧芝指出,考量對於黨政軍投資媒體業者之限制及監理應有一致性規範,方能符合憲法上平等原則之要求,是為避免法律公布施行後所生之執法爭議,乃至違憲疑慮,卓榮泰基於憲法賦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權,就本次廣播電視法三讀條文不予副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