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暫緩審查《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相關人員火速離場。張綵茜攝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7/29)審查《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卻在逐條審查前就因「行政懲處」與「司法懲戒」是否應並行,以及是否涉及違憲爆發爭議。銓敘部認為,同一案件經行政懲處後,原則上不必再送司法懲戒;司法院則主張兩套制度不能互相取代,否則將影響公務員程序保障。國民黨立委翁曉玲要求先召開公聽會蒐集意見,召委莊瑞雄最後裁示擇期再審,並笑稱「這要大咖的、要總統來協調」。
銓敘部長施能傑表示,此次修法是以111憲判9判決為基礎,希望避免公務員因同一事由,同時接受「行政懲處」與「司法懲戒」,承受雙重程序負擔。因此草案規定,若行政機關已就同一事件作成懲處,原則上不再移送懲戒,「我們還是認為這是舉重明輕的一個問題」。
施能傑強調,修法並未限制行政機關一開始選擇直接移送懲戒,因此沒有剝奪司法院的懲戒權;至於草案新增行政機關得作成降級、減俸等較重懲處,則屬立法政策形成範圍。既然法律可以授權行政機關作出免職等更重處分,自然也可賦予較輕的懲處工具,並不涉及憲法層次問題。
銓敘部長施能傑。資料照,李政龍攝
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長程怡怡反駁,111憲判9判決承認「行政懲處」與「司法懲戒」雙軌並行,草案規定行政機關作成服務懲處後,不再移送懲戒,加上法律要求機關應即時辦理懲處,等同由行政機關決定案件是否進入司法懲戒程序,實質上可能封鎖公務員接受懲戒法院審理的機會,削弱正當法律程序保障。
程怡怡多次強調,111憲判9判決處理的是丁等考績免職,與此次草案的「服務懲處」屬於不同制度,不能以「舉重明輕」方式推論行政機關可以直接作成降級、減俸等懲處。她批評,憲法解釋權屬於大法官,其他機關無權自行擴張解釋憲法意旨。
程怡怡認為,草案規定行政機關作成服務懲處後,不再移送懲戒,加上法律要求機關應即時辦理懲處,等同由行政機關決定案件是否進入司法懲戒程序,實質上可能封鎖公務員接受懲戒法院審理的機會,削弱正當法律程序保障。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廳長程怡怡。資料照,侯柏青攝
翁曉玲提及,《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共修正30條,屬於大幅翻修,不少立委及司法院都提出疑慮,且近日也接獲公務人員協會等基層團體反映,草案納入「職務怠惰」等不確定法律概念,基層公務員擔心原本宣稱放寬考績制度,最後反而增加執勤壓力,現階段就進入逐條審查並不妥當,她提案建議先召開公聽會。
由於朝野及司法院對《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仍有歧見,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輪值召委莊瑞雄最後裁示「擇期再審」,他笑稱相關爭議涉及不同機關權限,若有需要「要大咖的、要總統來協調」,至於是否動用總統的院際協調權,仍待後續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