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

    柯文哲聲請可罷免投票 北巿選會:沒法源應駁回

    2025-07-24 14:30 / 作者 中央社
    柯文哲為京華城案出庭。資料照。廖瑞祥攝
    在押的前北市長柯文哲聲請26日行使罷免投票,法院今(7/24)開庭,律師蕭奕弘說,沒規定須親自投票,提出像法國通訊投票等3種方式。北巿選委會則說,沒立法形成前,建請駁回聲請。

    民眾黨立法委員陳昭姿旁聽後受訪表示,法官有讓雙方充分發言,她認為下午會有結果。立法院民眾黨準備要推出「境內移轉投票」,而事實上柯文哲本件聲請案提及投票方式,並不涉及立法;柯文哲不希望勞師動眾下,但讓他去行使投票權,例如律師蕭奕弘庭上提出三項方式,包含監所設置投開票所、通訊投票以及戒護外出投票。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郭淑珍庭上詢問,本件聲請案的請求權基礎;蕭奕弘回答,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89條規定,罷免案之投票人、投票人名冊及投票、開票,準用本法有關選舉人、選舉人名冊及投票、開票之規定。以及同法第17條第1項規定,選舉人,除另有規定外,應於戶籍地投票所投票。

    郭淑珍表示,就這二項規定,可能僅止於台北巿選委會適格而已,因為以本案給付義務訴訟,矯正署台北看守所並沒有法定職責,也沒義務配合,本件聲請案看守所是否可列為相對人,即有疑義;蕭奕弘回答,看守所部分,再以書狀補充說明。

    蕭奕弘庭上說,選罷法第17條第1項,沒有規定應「親自投票」,以法國、加拿大的通訊投票為例,可行方式為看守所人員將選票交給柯文哲,柯文哲投票並彌封後,看守所人員交付選務人員選票,接著赴投開票所當場開封投入票箱,應是最不勞師動眾。

    蕭奕弘表示,監所人權部分,國際人權公約審查委員會之前曾建議,應立即為所有公民在選舉和投票中行使投票權提供有效的機會,但相關行政機關至今仍無作為;柯文哲因人身自由受限,遭剝奪投票基本權,任何適當投票方式都願意,期盼法院裁准。

    北巿選委會組長庭上表示,在法律上只要符合投票資格就一率發通知單,並沒有剝奪柯文哲投票權,他有收到北市選舉委員會罷免案通知26日投票,他是個人因素遭羈押而無法投票。

    組長說,本件關鍵爭執在於不在籍投票或通訊投票,在還沒有立法形成定案之前,都無法實行,而且聲請人未釋明於本案訴訟具勝訴的高度可能性,依利益衡量原則,本件並無假處分的必要,請求駁回聲請。

    台北看守所科長指出,柯文哲遭羈押禁見符合羈押法,他因有串供證之虞而遭羈押禁見,請法院考量通訊投票等各項投票不可行原因,並且考量全體受刑人狀況,請求駁回聲請。

    法官庭末諭知,本件候核辦。

    全案緣於,柯文哲因京華城案件遭起訴,案件由台北地方法院審理中,北院日前認定無法排除湮滅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之虞,羈押的原因及必要性仍在,裁定8月2日起延長羈押2個月;柯文哲假處分聲明主張,台北市選舉委員會及法務部矯正署台北看守所於本案行政訴訟確定前,應准予柯文哲以適當方法完成第11屆立法委員 (台北市第6選舉區)羅智強罷免案區域之投票。
    中央社 收藏文章

    本網站使用Cookie以便為您提供更優質的使用體驗,若您點擊下方“同意”或繼續瀏覽本網站,即表示您同意我們的Cookie政策,欲瞭解更多資訊請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