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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配來台30年找不到「喪失原籍證明」憂遭除戶 陸委會:移民署將逐一處理個案

    2025-04-08 20:32 / 作者 李佳穎
    陸委會外觀。李佳穎攝
    在台灣的中國籍配偶近期陸續收到移民署通知,必須繳附「喪失原籍證明」,證明已經註銷中國戶籍、沒有領有中國護照,若3個月內不補件將遭除戶,不過已有許多人反映早在超過30年前來台,當初的文件早已不見或是沒有留存,陸委會表示,主管機關將針對每一個案反映的具體意見,逐案處理。

    在台中國籍配偶近期陸續收到移民署通知,要求繳附喪失原籍證明,必須在公文通知書送達日起3個月內,依法向移民署所屬服務站補繳經海基會驗證的「喪失原籍公證書」,逾期未補繳,移民署將依規定撤銷定居證。

    陸委會今(4/8)日表示,針對早年來台之中國大陸配偶及其家人反映,可能因為種種原因,導致返陸取得相關文件有所困難,政府已聆聽到相關民眾之心聲,並於今(4/8)日召開跨機關會議研商,對於有實際困難之個案,政府將提供必要協助。

    陸委會指出,由於部分民眾反映其父母年事已高、設籍已有相當年限或當事人確有返陸困難等情事恐無法提出法定文件,希望政府協助解決:政府已請內政部移民署即日起設置服務專線及電子信箱,提供有需要的民眾即時反映窒礙難行之處,並請陳情人留下具體聯繫方式,主管機關將針對每一個案反映的具體意見,逐案處理。

    陸委會呼籲,接到相關公文的當事人如有前述情形,可向移民署反映,只要在法律賦予主管機關的權責範圍內,政府一定會積極協助每一個案所遇到的困難。陸委會強調,政府在落實相關法律規定之餘,一定會兼顧執行之妥當性及人道需求,請社會大眾務必放心。

    陸委會表示,中國大陸人民取得台灣人民身分時,基於兩岸單一戶籍之法律規範,依法應提出喪失原籍證明,絕大多數當事人均已遵守台灣法律提出;近期主管機關內政部移民署為落實法律規定,要求尚未繳交喪失原籍證明者補件,陸委會支持政府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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