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姿妙遭停職將提行政救濟。取自林姿妙臉書
宜蘭縣長林姿妙因《貪污治罪條例》財產來源不明等罪遭判12年半,並遭停職。由於林姿妙始終不認罪,因此決定向行政院提出訴願,也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行政訴訟,林姿妙主張停職所引用的法規合法性有疑義,聲請停止執行停職處分。
林姿妙被控貪污、洗錢、財產來源不明等罪,宜蘭地方法院去年12月31日宣判。林姿妙因公務員共同犯對監督事務圖利罪被判刑7年、特殊洗錢罪處3年6月、公務員犯財產來源不明罪處2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6月。按照目前《地方制度法》規定,貪污治罪條例除圖利罪二審停職,其餘一審判決有罪就須停職,財產來源不明罪屬貪污治罪範疇,故林姿妙必須停職。
一審判決出爐後,林姿妙強調自己沒做壞事,為何被判重刑?國民黨不分區立委吳宗憲也多次質疑,「圖利罪」二審有罪才停職,財產來源不明罪比圖利罪輕,一審就停職顯然是立法疏漏,林姿妙可提起訴願或行政救濟因應。
據了解,林姿妙提出停止執行申請書中指出,88年地方制度法立法時,貪污治罪條例僅有第4條至第6條之罪,第6條之1的財產來源不明罪是98年貪污治罪條例修法時所新增。財產來源不明罪的刑度遠低於圖利罪,既然法定刑度較重的圖利罪二審判處有期徒刑才停職,法定刑度較輕的財產來源不明罪,自不得有重於圖利罪的法律效果。
申請書強調,停職處分適用法規明顯錯誤,合法性顯有疑義,此案處分之繼續執行會對申請人及民主政治造成公益損害,有停止執行的急迫必要性,所以申請原處分於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終結前,應停止執行,維護申請人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