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針對立院日前通過《憲法訴訟法》修正案,提出覆議。資料照片,廖瑞祥攝
行政院今(1/2)針對立院法日前三讀通過的《憲法訴訟法》修正案,直指立法凌駕司法,對憲政秩序造成危害,大法官無法行使職權,癱瘓憲法法庭等理由,認為窒礙難行,提出覆議。覆議案在總統核可後,再送立法院,立法院必須於覆議案送達15日內作成決議,立院本會期延會至21日,可在休會前處理覆議案。
立法院去年12月20日三讀通過《憲訴法》修正案,明定憲法法庭作成判決及暫時處分裁定,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10人以上參與評議,且違憲宣告人數不得低於9人。法案施行後,現任8位大法官將無法召開憲法法庭。
行政院今針對《憲訴法》提出覆議。
對於立法院決議的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果認為窒礙難行時,可以經總統核可後,在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的10日內,再送回立法院,請立法委員覆議。
立法院必須於覆議案送達15日內作成決議;若適逢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7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15日內作成決議。如果立法委員重新審議,全體立委之中,過半數立委仍決定維持原案的話,行政院長就必須接受決議。
行政院若無提出覆議,或覆議結果仍是依照原決議,則法律案在行政院長副署後,送至總統府,總統應於收到的10日內公布。法律生效日期若無指定,則依《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公布之日起第3日生效。
法律案生效後,行政院可依《憲法訴訟法》第65條規定,針對機關爭議案件,因行使職權,國家最高機關間發生憲法上權限的爭議,經協商未果,得聲請釋憲。立法委員也可依《憲法訴訟法》第49條規定,只要全體委員四分之一以上(29席)連署,得聲請釋憲;並可聲請暫時處分。
聲請釋憲期間,憲法法庭可依《憲法訴訟法》第43條規定,為避免憲法保障之權利或公益遭受難以回復的損害,可暫時處分,須經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大法官出席,並過半同意。若經大法官釋憲判決違憲,則該修正案自判決日起失效,若合憲,則修正案維持原案。
因立院新修正的《憲訴法》規定,憲法法庭作成判決及暫時處分裁定,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10人以上參與評議,且違憲宣告人數不得低於9人。但因尚未施行,仍應依現行條文規範。
若上述都不可行,人民還有最後一項法律可以使用,就是《公民投票法》中的法律複決,只要連署達到最近一次選舉的選舉人數1.5%就可成案,最近一次的選舉是2024總統大選,選舉人數1954萬8531人,因此只要29萬3228人連署就可成案,但《公投法》明定為投票日期為8月第4個星期六,且自2021年起,每2年舉行一次公投,最快可以公投的時間為今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