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

    前新竹縣工務處長涉「標案洩密」收賄15萬 二審無罪脫身理由曝

    2024-12-05 13:16 / 作者 侯柏青
    法庭判決示意圖。本報繪製
    前新竹縣政府工務處長林鶴斯,被控在2018年擔任工務處技正時洩漏標案資訊並指定評委,助業者拿下標案,業者趁林鶴斯到學校演講時在停車場交付賄款15萬元,林鶴斯及業者等3人遭桃園地檢署依貪污罪起訴。一審均判無罪,二審今天維持無罪判決,檢方可上訴,但受限《刑事妥速審判法》的上訴規定,3人脫身機率高。

    根據檢方調查,林鶴斯在2015年4月2日到2018年7月2日擔任新竹縣府工務處技正,協助處長處理養護科業務及督導採購案。新竹縣政府2018年公告辦理農路及人行天橋等採購案,預算金額475萬元,採取限制性招標、準用最有利標方式決標,萬喬豐工程顧問公司陳姓負責人、林姓股東卻為了奪下標案,謀議行賄林鶴斯。

    業者先前往林鶴斯辦公室,請託他要挑選和萬喬豐公司一樣具有學術背景的人擔任採購案評委,還當場告知「這個案件得標後,該給的不會少」。而林鶴斯取出前一天拿到的外聘委員建議名單後,交給業者檢查,業者手指其中兩名候選人說「這兩個我認識」,希望內定兩人擔任評委。林鶴斯點頭示意後,在兩名候選人欄位打勾註記,假裝是工務處舉薦的正取人選,兩人因而獲選。

    事成之後,新竹縣政府召開標案評選會議後,果然由萬喬豐拿下最高分,以416萬元順利得標,業者拿下標案後沒多久,趁林鶴斯到大學演講的機會,將15萬元賄款放在林鶴斯車子後座上。檢方認定林鶴斯涉嫌違背職務收賄、洩密等罪。

    一審認定,無法佐證名單上的註記是林鶴斯所為,而且林也無權圈選評委,有權決定的秘書長是從推薦名單中隨機勾選,林沒有干預空間,因此判林鶴斯及業者3人無罪。檢方不服提出上訴,二審今天駁回檢方上訴,維持一審無罪判決。

    二審合議庭認為,張姓股東雖然自白曾與陳姓負責人共同向林鶴斯行賄,證稱林鶴斯曾洩漏評委名單並同意內定兩名外聘評委。不過,陳姓負責人否認指示張姓股東行賄或要求內定評委,林鶴斯也否認洩密給張姓股東及收賄。

    合議庭認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規定,被告或共犯的自白,應有補強證據,藉以排除推諉卸責、栽贓嫁禍的虛偽陳述,並擔保其真實性。

    合議庭表示,檢方指出的犯罪事實,除了張姓股東的自白以外,應有補強證據,以擔保其自白真實性,但檢察官提出的證據不足以補強,不能只憑單一自白,就做出不利於被告3人的認定。合議庭因此認定,檢察官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針對二審宣判結果,檢方雖然可以上訴,但依照《速審法》規定,檢方上訴最高法院的理由,必須受限在判決適用法令牴觸《憲法》、違背司法院解釋或違背判例。因此,3人無罪確定的機率很高。
    侯柏青 收藏文章

    本網站使用Cookie以便為您提供更優質的使用體驗,若您點擊下方“同意”或繼續瀏覽本網站,即表示您同意我們的Cookie政策,欲瞭解更多資訊請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