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總統陳水扁與妻子吳淑珍被控貪污國務機要費1億餘元,纏訟至今已16年,一審依公務員侵占公有財物等罪,合併判扁、珍各無期徒刑,由於立法院三讀通過《會計法》修法,將國務機要費相關犯行除罪,台灣高等法院更二審今(7月15日)宣判,陳水扁全部免訴,吳淑珍涉犯洗錢部分判刑2年。
陳水扁等人涉國務機要費案,纏訟16年,其中更二審自2012年開始審理,但因陳水扁保外送醫,高院2016年4月21日即裁定停審,加上吳淑珍健康不佳長期請假,訴訟進度延宕,以及承審法官數度調動等因素,因此更二審足足歷時10年,今天終於宣判。
且在更二審辯論終結後,立法院5月30日三讀通過《會計法》第99條之1條文修正案,也就是國務機要費除罪化,總統蔡英文6月15日公布,修法對判決將產生什麼影響、被告是否「免訴」,外界關注。
本案分為國務機要費、洗錢兩部分。台灣高等檢察署指控陳水扁、吳淑珍、扁心腹總統府前副秘書長馬永成、長年擔任扁家帳房的總統府前出納陳鎮慧等人,以不實犒賞清冊領取國務機要費,吳淑珍還蒐集私人發票核銷2600多萬的國務機要費,甚至出現陳水扁等人重複使用單據詐領的狀況,這些錢都用在官邸和扁家私人開銷,與公務支出無關,構成《貪汙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
檢方也控2006年吳淑珍因國務機要費遭起訴後,兒子陳致中、媳婦黃睿靚用帳戶替她掩飾犯罪所得,吳淑珍甚至要陳致中佯稱這些錢是黃睿靚娘家財產。
不過,更二審宣判,涉及國務機要費部分「免訴」,包括馬永成、陳鎮慧,以及總統辦公室前主任林德訓,也因國務機要費案被起訴貪污、偽造文書等罪,更二審3人全免訴。而吳淑珍涉犯洗錢部分判刑2年,並沒收美金299萬餘元。
更二審審理的被告還包括陳致中、黃睿靚,兩人被控協助掩飾龍潭購地等案犯罪所得,觸犯洗錢罪,一審判陳致中、黃睿靚各2年6月、1年8月徒刑,更二審判陳致中1年徒刑,併科罰金150萬元;黃睿靚10月徒刑,併科罰金100萬元可異服勞役,緩刑4年,應付公庫100萬元。
另外,吳淑珍的助理蔡銘哲、力麒建設前負責人郭銓慶,因南港展覽館等案被控洗錢罪,更二審今判蔡銘哲4月徒刑、褫奪公權1年,郭銓慶免訴。
《會計法》第99條之1原規定,2006年12月31日以前各機關支用的特別費,其報支、經辦、核銷、支用及其他相關人員的財務責任均視為解除,不追究其行政及民事責任;如涉刑事責任者,不罰。修正的條文則增定「國務機要計畫費用」的文字,將「國務機要費」也納入除罪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