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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環保署之狼」李健育性騷7女 監院斥「狡辯無悔意」全票通過彈劾

    2024-11-12 19:29 / 作者 政治中心
    前環保署督察總隊長李健育被控性騷慣犯。翻攝環保署網站
    監察院今天(11/12)透過新聞稿表示,原環保署督察總隊前總隊長李健育利用其在公務上之權勢及機會,對女性同仁、訓練班女學員、外部廠商女員工進行多次性騷擾行為,為性騷擾慣犯。於監察院詢問時仍飾詞狡辯,毫無悛悔之意。監察院已於11月5日12位審查委員全數審查通過監察委員葉大華、王美玉、張菊芳提案,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彈劾案文指出,被彈劾人李健育長時間對女性同仁,乃至訓練班女學員與外部承攬廠商之女員工,多次有不當言語、觸碰身體乃至隱私部位之性騷擾行為,包括出差時,碰觸申訴人A女手部、頭髮、腰際與腹部,甚至在車上意圖將手摸進上衣被阻擋後,直接親吻A女嘴唇,還詢問「想當到什麼職位」。

    李健育還在辦公室內將手伸進申訴人B女衣褲裡碰觸身體隱私部位,要B女坐其腿上,在總隊長室裡的小休息室對B女又抱又親,還將手伸進衣褲;出差時,在車上握住B女的手、碰觸身體及親吻,在住宿房間內對B女又抱又親;在辦公室內觸碰申訴人C女肩膀、肚子、手部、臀部、腰部,親吻額頭臉頰,還用手指戳胸部,揶揄C女身材比較肉,於出差時,趁C女進入他住宿房間洽公時,從背後抱C女。

    業經環境部性騷擾防治申訴調查小組於去(112)年10月27日召開會議決議被彈劾人對3位申訴人之性騷擾事件均成立,並經監察院調查後認定其確有上開行為,構成112年8月16日修正公布施行前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第1項所稱之性騷擾。

    環境部申調小組調查時,尚發現不願提出申訴之環境部同仁N女遭李健育觸摸手部及肩膀,P女被觸摸頭髮、肩膀、腰部、胸部;經由申訴人B女及C女供述,得知有位訓練班女學員於洽公時遭被彈劾人親吻;另經環境部清查被彈劾人尚有3次對外部承攬單位女員工及地方環保局女主管之性騷擾行為。

    另原環保署首長信箱於去年7月27日收到一封女性同仁的陳情信,表示「其10年前在原環訓所工作,李健育是時任副所長」,經檢視所附Line對話:「我很尊重副座,但可以不要再摸我胸部,我有點不舒服」之訊息給被彈劾人,經被彈劾人回傳「對不起」、「不敢了」,顯見該女控訴一事堪信為真,更足徵其為性騷擾女性同仁之「慣犯」。

    彈劾案文指出,被彈劾人李健育於上班、出差或通勤期間對申訴人、其餘女同仁、訓練班女學員、外部廠商之女員工進行多次性騷擾行為,時間之長、次數之多、範圍之廣已令人咋舌,於監察院詢問時仍飾詞狡辯,毫無悛悔之意,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之規定,情節重大。

    被彈劾人李健育雖於112年9月29日辭職生效,並經環境部於113年2月6日予以免職,仍有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予以移送懲戒之必要。爰依《憲法》第97條第2項及《監察法》第6條之規定,提案彈劾,並移請懲戒法院審理,以究其重大違失之責。

    《太報》關心您:若遭到性騷擾或性侵害,請撥打113專線,尋求專業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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