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金門防衛指揮少將參謀長林帝志(左)。翻攝中華民國陸軍臉書
前金防部參謀長林帝志少將(現已改名林承家),將7990元的公發洗衣機寄回台南家中使用,金門地方法院重判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3年,林帝志上訴後,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改判6年8月有期徒刑、褫奪公權3年。監察院今(10/18)表示,監察院於今年10月8日13位審查委員全數審查通過彈劾案,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監察院發布新聞稿表示,被彈劾人林承家於任職陸軍金門防衛指揮部參謀長期間,涉有侵占公用暨公有財物、挪用單位經費物品、浮報帳目及公器私用,違失事證明確。監察院13位審查委員全數審查通過監察委員蔡崇義、賴振昌、林文程提案,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彈劾案文指出,被彈劾人身為軍人,擔負保家衛國重責大任,誠實廉潔乃基本要求,竟利用其法定職務權限之機會,侵占公用暨公有財物,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等,違失重大。被彈劾人藉單位於餐廳舉辦慶生餐會之時機,宴請民間友人,並食用官兵餐會部分菜品,且將費用納入部隊伙食費支應,核有違失。
彈劾案文提到,被彈劾人接待國防部軍醫局晚宴餐會前,將購置一箱公務晚宴高粱酒,先行扣留6瓶,並搬至參謀長辦公室內;另辦理父親節餐會前,以「試菜」名義,邀約同仁至餐廳用餐,並將費用納入部隊伙食費支應,核有違失。被彈劾人命所屬擔任軍車、公(私)務租賃車駕駛,於公務期間搭載其親友訪金遊玩,核有違失。
彈劾案文表示,被彈劾人為國軍高階將領,應為官兵表率,然竟不思其身負國家社會之重託,利用其法定職務權限之機會,侵占公用暨公有財物、挪用單位經費物品、浮報帳目及公器私用等行為,斲喪國軍整體形象。
監院提到,被彈劾人除涉犯貪污治罪條例、陸海空軍刑法相關罪責外,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及國軍人員廉政倫理須知等規定,違失事證明確,具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事由且有懲戒之必要,爰依《憲法》第97條第2項及《監察法》第6條之規定提案彈劾,並移送懲戒法院審理,依法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