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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刑存廢】部分合憲! 憲法法庭開大門 37死囚均可聲請非常上訴

    2024-09-20 19:14 / 作者 侯柏青
    憲法法庭死刑釋憲案宣判,大法官詹森林(左起)、張瓊文、許宗力。陳品佑攝
    憲法法庭今天對於37死囚聲請釋憲案作出「部分合憲」判決,但大幅提高死刑門檻,個案犯故意殺人者必須符合「最嚴重程度」才能判死,還得符合強制辯護、第三審言詞辯論及合議庭法官一致決等嚴格法律程序才可以科死刑;而符合精障等狀況也不得科死刑或執行,舊法的唯一死刑也被宣告違憲。在此狀況下,驚世媳婦林于如等3人暫時逃死,但37名死囚均可聲請非常上訴拚逆轉。

    大法官:是否廢死是立法選擇

    憲法法庭指出,國家發展會2016年在發表民眾對死刑民調,有6成受訪者認同廢除死刑要看各國不同情形做出適合決定,8成8不贊成廢死,和這幾年的民意調查相去不遠。憲法法庭強調,死刑「存廢」和「合憲與否」是不一樣的議題,不能混為一談,是否廢死是「立法政策選擇」,就算大法官認定死刑合憲,立法政策是否將死刑列為刑罰的一種,仍可以討論。

    37名死囚聲請裁判法規範審查,憲法法庭針對《刑法》普通殺人罪、強制性交殺人罪、強盜殺人罪及擄人勒贖殺人罪(曾為唯一死刑但已廢除)等4項條文,以及法律程序中的強制辯護、第三審言詞辯論及辨識違法能力降低等進行審查。

    憲法法庭表示,在大法官以往的3起解釋文中都曾探討「死刑」議題。分別是釋字第194號(1985/3/22,肅清煙毒條例販賣毒品處唯一死刑規定)、釋字第263號(1990/7/19,懲治盜匪條例擄人勒贖唯一死刑規定)及釋字第476號(1999/1/29,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死刑、無期徒刑規定)。

    不過,大法官或憲法法庭,至今尚未直接處理過,普通《刑法》中關於死刑合憲與否的問題。

    憲法法庭書記廳長楊皓清、司法院新聞及法治宣導處長陳婷玉舉行判決記者會。陳品佑攝


    林于如3死囚「這原因」暫時不得執行

    根據憲法法庭判決,在審查的4個《刑法》殺人條文中,只要個案犯罪情節屬於最嚴重情節(直接故意、概括故意、擇一故意),而且偵審過程符合正當法律程序要求,就不違憲。

    不過,大法官卻認為,《刑法》舊法規定的擄人勒贖殺人罪,不問犯罪情節就一律判處死刑,違反《憲法》生命權。此外,偵審期間沒有辯護人、三審沒有強制辯護及未經言詞辯論、未經合議庭法官一致決、有精障或心智缺陷者,均嚴格要求不得判死刑或執行死刑,否則牴觸《憲法》正當法律程序規定。

    大法官認為,(含一、二、三審)合議庭法官一致決的部分,自今天起就必須依照判決意旨辦理,且兩年內要完成修法,其他的法律程序部分也要在兩年內完成修法。

    根據憲法法庭判決,為了詐保而殺害媽媽、婆婆及丈夫3命的驚世媳婦林于如,以及為了賭債糾紛槍殺2友人的惡魔沈歧武、在卡拉OK縱火釀5死的兇手林旺仁,有機會因為心智缺陷等原因而不得執行死刑。3人也可以聲請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

    受惠唯一死刑違憲,2死囚保送非常上訴

    此外,涉嫌建商黃春樹綁架撕票案的黃春棋和陳憶隆,因為涉及舊法的擄人勒贖殺人唯一死刑,則因為條文宣告違憲,成為非常上訴的「保送」名單。

    據了解,37名死囚中,僅有5人經歷過最高法院的言詞辯論,他們也可能以「非最嚴重之罪」等理由聲請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雖然是否能提出救濟,則要看檢察總長審查結果。但在這個情況下,等於是37名死囚都有機會透過非常上訴拚到一線生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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