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5月3日)三讀通過《發展觀光條例》修正案,未來旅行業與旅客簽訂契約,可以電子簽章簽訂。同時旅行業者應投保責任保險,若行程期間因意外事故導致旅客或隨團人員死亡或受傷,不論有無過失,均得請求保險給付。另,由於去年爆發虎豹潭事件,此次也增訂,針對帶客從事水域遊憩活動具營利性質者,應投保責任保險。
現行《發展觀光條例》第29條規定,旅行業辦理團體旅遊或個別旅遊時,應與旅客訂定書面契約。有鑑於電子化及電子商務盛行,契約要式性不再侷限於書面紙本,此次修法參照《電子簽章法》的規定,增訂旅行業與旅客簽定旅遊契約方式,得以「電子簽章」。
近期旅遊活動意外頻傳,現行法已要求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及民宿經營業者應有投保義務,且規定旅行業辦理旅客出國及國內旅遊業務時,應依規定投保履約保證保險。而帶客從事水域遊憩活動具營利性質者,亦應投保責任保險。
考量旅遊活動發生意外事故往往造成多人傷亡,且事故責任之釐清及死者扶養親屬之認定,曠日費時,實務上亦常引發理賠爭議,為迅速啟動責任保險之理賠,爰參考《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精神,增訂《發展觀光條例》第31條第四項,明定旅行業辦理旅遊行程期間因意外事故致旅客或隨團服務人員死亡或傷害,不論其有無過失,旅客、隨團人員及其親屬得向旅行業者,依第一項責任保險之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
此次修法並明定相關親屬之請求順位, 若意外事故致遊客死亡者,請求順位依序為父母、子女及配偶、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姐妹。
三讀條文亦明定,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有玷辱國家榮譽 、損害國家利益、妨害善良風俗或詐騙旅客行為者,處3萬至15萬罰鍰罰鍰;若情節重大者,處15萬元至50萬元罰緩,並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或廢止其營業執照或登記證。
另外,現行規定,導遊人員及領隊人員取得結業證書或執業證後連續三年未執行各該業務者,應重行參加訓練結業,領取或換領執業證後,始得執行業務。考量新冠肺炎疫情等因素影響,此次修法增列「因天災、疫情或其他事由」,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公告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