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

    國會職權新法被斷經脈! 憲法法庭凍結「六大爭議條文」理由曝光

    2024-07-19 19:35 / 作者 侯柏青
    憲法法庭開庭。資料照。陳品佑攝
    國會職新法法案引發擴權爭議,總統等4單位聲請暫時處分,先前屢遭外界抨擊的「總統國情報告」、反質詢、人事同意權、調查權、聽證會及藐視國會罪等六大項爭議條文,憲法法庭今天幾乎全數裁准暫時處分,憲法法庭也公布具體理由。

    憲法法庭認為,憲法機關的職權分配及其行使,是《憲法》權力分立原則的核心內涵,也是實現民主原則的民意政治與責任政治必要的制度前提。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是立法院就自己的《憲法》職權行使來立法,如果涉及其他憲法機關的職權規定,特別是針對其他憲法機關或成員(泛指總統、行政院、監察院或考試院等)課予《憲法》上沒有明文規定的法律義務,就可能衝擊到憲法機關之間的職權、功能的分際,甚至改變《憲法》權力結構,引發立法者是否逾越憲法職權、侵犯其他憲法機關職權範圍等等的《憲法》權力分立原則之違憲疑慮。

    立法院為了行使《憲法》賦予的職權,在規範自身職權行使之法律中,逕行課予人民一般性配合或協助立院職權行使的義務,甚至採取制裁手段以強制人民,並且可以自己處分罰鍰,這種法律規定除非是《憲法》明示或默示授權,或者是源自立法院職權而有正當性外,就可能存在違反法治國原則的違憲疑慮。

    這種有違憲疑義的法律規定一旦施行,就可能造成憲法機關改變了《憲法》賦予的職權、功能和權限範圍,也可能讓國家權力和人民基本權之間的《憲法》關係也隨之改變,危害《憲法》法治國原則、權力分立原則與責任政治要求,甚至動搖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根基,導致蒙受難以回復的重大損害,因此有必要進一步權衡是否做成暫時處分暫停法規適用,才能有效避免發生難以回復的重大損害等。

    國會改革法案,立法院表決大戰結束,民進黨團立委柯建銘等一同高呼口號抗議。資料照。廖瑞祥攝

    憲法法庭諭知暫停適用的六大爭議條文及理由如下

    一、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遭凍結的條文為職權行使法第15條之4。

    大法官認為,該規定是立法院於《憲法》沒有明文規定下,直接課予總統義務,要求應該「即時」或「限期」回應立委的口頭或書面提問,已產生是否逾越立法院職權分際而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的違憲疑義。在此規定下,總統一旦到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可能引發總統是否須該履行義務的憲政疑義,甚至引發朝野激烈對立與衝突,屆時,民主憲政運作的極重要公益將遭受難以回復的重大損害。

    鑑於總統在立法院集會期間,客觀上都有到立法院為國情報告的可能性,為了避免適用新法導致發生重大損害,自然有做成暫時處分的急迫及必要性。如果暫停條文適用,除了可以避免憲政疑義與衝突,也可以依舊法規定,維護總統赴立法院為國情報告,立法院聽取總統國情報告,即總統與立法院各自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行使《憲法》上職權的機會。

    總統賴清德在暫時處分後,是否會出席立院國情報告,仍有政治角力。資料照。廖瑞祥攝

    二、聽取報告與質詢

    遭凍結的條文為,職權行使法第25條。

    大法官認為,新法針對立委對於行政院院長及部長等閣員,在行使《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1款所定的質詢權時,對於被質詢的官員課予各項義務及相應的法律效果,本條各項規定間,具有體系上的密切關連性,在考量是否暫停其適用時,必須整體觀察。

    大法官綜觀條文各項規定,認為立法者顯然藉此將《憲法》增修條文的憲法責任政治,用立法的方式轉換成「行政院院長及所屬各部會首長,應對立法委員履行各種具體法律上義務」,還用罰鍰當成強制手段促使官員履行義務,可能違反《憲法》責任政治原則,並可能破壞憲法機關之間「平等相維」的《憲法》精神。

    如果遽予適用,勢必會引發立法院與行政院間之憲政衝突,甚至形成憲政僵局,不利民主憲政之有效運作,從而對《憲法》權力分立、責任政治原則等極重要公益造成難以回復的重大損害,有暫停其適用的急迫必要性與手段上的無可替代性。

    大法官強調,即使在該項規定暫停適用的期間,依然可以暫時適用修正前的原條文,立委仍然可以依據《憲法》增修條文規定行使質詢權。立法院也依然可以依照釋字第 325、729 等解釋的意旨,繼續對相關機關行使參考資料獲取權及文件調閱權,不會影響立院行使《憲法》賦予的權利。

    國會改革立法院表決大戰結束,國民黨團立委傅崐萁等一同高呼口號。資料照。廖瑞祥攝

    三、人事同意權行使

    遭凍結的條文為,職權行使法第29條之1第3項、第30條第3項、第30條之1第1項及第2項。

    大法官認為,這些規定,將會嚴重影響總統依《憲法》規定享有的司法院、考試院與監察院等憲法機關及審計長的人事提名權,也會影響總統或行政院院長就相關法律所定人事提名權的有效行使。除此之外,規定的內容也足以牽制相關憲法機關、特定行政機關或職務的適時組成及運作,讓《憲法》上的「特別重要公益」蒙受難以回復的重大損害。

    鑑於馬上就要進行考試院、司法院等憲法機關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等人事提名與同意程序,大法官認為,若直接適用新法,將直接衝擊到人事提名權、同意權與該人事所屬憲法機關相互間的權限,對於憲法機關或特定行政機關的適時組成或有效運作等《憲法》特別重要公益,很可能造成難以回復的重大損害,因此有暫停適用的迫切必要及不可取代性。

    大法官認為,就算暫停適用新法,立法院行使人事同意權時,仍然可以援引原先相關規定與程序獲取審查必要的資訊,不至於妨害到人事同意權的行使。

    立委柯建銘迎戰憲法法庭。資料照。陳品佑攝

    四、 調查權之行使

    此部分遭凍結的條文為,職權行使法第45條、第46條之2第3項、第47條、第48條第2項及第59條之1第1項。

    大法官認為,關於調查委員會與調查專案小組部分,立院行使調查權時,包括「要求提供資料」、「調閱文件」及「命相關人員作證或接受詢問」等規定,都是立法院在沒有《憲法》明文規定下,自行創設的規定,在形式上和司法院釋字第325、585及729號等解釋意旨有差異,而且可能進一步引發立法院和其他憲法機關的權力分立及制衡的憲政爭議。

    大法官認為,往後如果聲請人的釋憲聲請被認為有理由,但違憲的憲政實際運作卻已經發生且繼續存在著,衍生的民主自由民主憲政秩序錯誤意涵、朝野對立的實際憲政衝突,都沒辦法溯及既往地排除或回復以往的狀態。

    值得注意的是,相關義務人若依照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的要求,被逼迫履行義務,而在調查過程中出現的文件、資料、檔案、證言與陳述內容等重要資訊、秘密,一旦被迫提供或揭露,往往覆水難收,未來可能嚴重損害到義務人受《憲法》保障的隱私權、資訊隱私權、保障營業秘密的財產權及不表意自由,而且這些損害是不可逆的,幾乎不可能回復原狀。

    為了防止以上規定適用後,馬上造成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下的權力分立原則與國家安全等極重要公益、人民受《憲法》保障的相關權利遭受難以回復的重大損害,有暫停適用的急迫性及不可替代性。

    大法官也指出,職權行使法第45條暫停適用後,第59條之1第1項關於調查委員會與調查專案小組部分也會一併暫停適用。不過,這些規定都是立法院行使調查權的新規定,暫停適用應該不至於影響到立院行使《憲法》職權,而且就算新法規定暫停適用,修正前的職權行使法第45條及第47條規定,依然可以暫時適用,不至於影響立院行使職權。

    五、聽證會之舉行

    這部分被凍結的條文為,職權行使法第59條之3第2項、第59條之5第2項、第4項、第5項及第6 項。

    大法官認為,針對「社會上有關係人員」部分,在立法院委員會舉行聽證會時,新法明文課予受邀人員「無正當理由不得缺席、不得拒絕表達意見、不得拒絕證言」等法律上義務,是否逾越《憲法》第67條第2項規定的規範意涵,仍有疑問。

    而且,新法課予人民提供資料的義務,卻絲毫沒有設定資料範圍、也沒有規定可以拒絕提供資料的正當事由,以及發生爭議時的紛爭解決機制等規定,都可能會嚴重影響被課予義務的人民受《憲法》保障的隱私權、資訊隱私權與財產權,存有違憲疑義。

    大法官指出,這些新規定若在憲法判決排除違憲疑慮前,就直接適用,將來若釋憲聲請被認定為有理由,將難以溯及排除已經發生且持續存在的違憲運作及憲政衝突,也難以回復《憲法》權力分立原則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蒙受的重大損害。

    此外,對受邀出席人員,尤其是不具公職身分的社會人士而言,新法規定對予他們課予強行性義務,有被迫違反自身意願出席聽證會、表達意見及提供證言與資料的極大風險,也將對於這些社會人士的《憲法》權利造成無可回復的重大損害。鑑於新法有違憲疑義,如果不暫停適用,足以衝擊《憲法》權力分立原則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等極重要公益,也會嚴重損害人民受《憲法》保障的相關權利,因此有暫停適用的迫切必要性及無可替代性。

    大法官指出,若暫停適用,立法院各委員會依然可以依據職權行使法中沒有暫停適用的相關規定,繼續舉行聽證會,不至於影響立院行使《憲法》職權。

    黃國昌與尤伯祥於憲法法庭交鋒。資料照片

    六、藐視國會罪

    這部分遭到凍結的條文為,《刑法》第141條之1規定。

    大法官認為,本條是《刑法》首度以公務員於立法院聽證或受質詢時的表意行為,當成犯罪行為加以處罰,大法官研究規範的脈絡,認為應該是配合職權行使法第25條第2項、第9項及第59條之5第5 項規定所做出的刑罰規定。

    大法官解釋,本條法律的犯罪構成前提,是對於相關政府官員所課予「陳述義務」,考量新法以「刑罰」為前提的規定都已經暫停適用,本條的刑罰規定如果不暫停適用,可能會因為任何人都可以告發犯罪,而檢察機關應該依法處理,導致被告發人受到犯罪追訴,蒙受難以回復的程序性重大不利益,因此,《刑法》第141條之1規定應一併暫停適用。

    憲法法庭今天具體公布凍結六大爭議新法的理由,另表示,其餘《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的規定,經審核後認為沒有暫停適用的迫切必要性,因此駁回聲請。

    憲法法庭也表示,依《憲法訴訟法》規定,本次暫時處分裁定效力,在聲請案件裁判出爐、裁定後超過6個月或因情勢變更等特殊其他原因,經憲法法庭裁定撤銷,就會失效。

    憲法法庭開庭。資料照。陳品佑攝
    侯柏青 收藏文章

    本網站使用Cookie以便為您提供更優質的使用體驗,若您點擊下方“同意”或繼續瀏覽本網站,即表示您同意我們的Cookie政策,欲瞭解更多資訊請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