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開庭。資料照。陳品佑攝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等國會職權相關修法法案引發擴權爭議,總統、民進黨立院黨團、行政院及監察院等4機關均主動聲請釋憲及聲請暫時處分,憲法法庭7/10先開庭審理暫時處分。而大法官近日加班趕工評議,今(7/19)天裁准所有的暫時處分,這是大法官有史以來第二次出手凍結新法生效,也是《憲法訴訟法》上路以來首例。依規定,暫時處分裁定效力至少維持6個月,大法官已預定8/6開庭進行言詞辯論。
憲法法庭今天做成「113年憲暫裁字第1號」裁定。裁定主文為,一 、中華民國2024年6月24日修正公布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15條之4、第25條、第29條之1第3項、第30條第3項、第30條之1第1項、第2項、第45條、第46條之2第3項、第47條、第48條第2項、第59條之1第1項之關於調查委員會與調查專案小組部分、第59條之3第2項、第59條之5第2項、第4項、第5項、第6項及《刑法》第141條之1規定,自本裁定公告之日起,暫時停止適用。二、2024年6月24日修正公布前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第45條及第47條規定得暫予適用。三、 其餘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國會職權相關修法的暫時處分是否有必要性,綠營和藍白各執一詞,兩造7/10在法庭上激辯。
總統賴清德主張,邀總統赴立法院國情報告及行使同意權等規定,實質違反《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且立法程序有瑕疵,總統若赴立院報告或任由提名人經立院審查或不予審查,將使《憲法》保障的公益遭受難以回復的重大損害,且立院隨時可能要求進行國情報告,加上已於5/31提名考試院正副院長及委員,有暫時處分的急迫必要性。
總統賴清德委任律師洪偉勝出席憲法法庭。資料照。陳品佑攝
行政院認為,立院行使人事同意權規定,不排除邀集第3人參與審查,違反民主政治原則,使被審查人承擔不利法律效果,而無限期反覆審查也將癱瘓行政人事核心。行政官員接受質詢部分,主席個人立場和好惡可能決定質詢的方向內容,恐強迫揭露包含行政機密特權的資訊,將造成重大且難以回復的損害。
民進黨立委柯建銘等51人主張,新法破壞憲政體制及權力分立,侵害人民不表意自由、新聞自由、隱私權及營業秘密權,立院審議過程有嚴重瑕疵且欠缺實質討論,無法反映民主集體意志,更侵害司法機關「獨立審判」、監察機關「獨立行使職權等憲法機關權力。綠委認為,若裁准暫時處分,可使總統、行政院與立院維持既定權力運作模式,也不會對立法院職權行使產生額外的重大不利益。
立委柯建銘領軍征戰憲法法庭。資料照。陳品佑攝
監察院主張,立院調查權侵害監察院職權,牴觸《憲法》權力分立原則,而且受調查對象沒有排除《憲法》賦予監察院獨立行使職權的人員,破壞監委獨立性,牴觸《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倘若公務員有違法失職之虞,原本應由監察院行使監察權,新法卻賦予立院成立調查委員會的權力。為了維護監察院的存續及獨立性,有必要裁准暫時處分。
監察院秘書長李俊俋現身憲法法庭。資料照。陳品佑攝
關係機關立法院則由藍白立委代表,主張總統、政院和監院未踐行協商程序就聲請釋憲,聲請不合法,憲法法庭不應受理。 就算受理,憲法法庭應考量《立職法》的修正意旨是為了落實「主權在民」,為了實現民意政治與責任政治,維持總統的統治正當性並提升國會審議法案的品質,應屬合憲。
藍白也認為,立法程序並無重大瑕疵,條文也符合法律明確性,在立法院正式程序中虛偽陳述者可科罰鍰或刑罰,國外已經有立法先例,沒有違憲問題,被質詢人若遭科處刑罰,亦得尋求訴訟救濟。
藍白表示,根據《憲法訴訟法》規定,《憲法》要保障的權利和公益為「人民基本權」,不是憲法機關及人員的權力,新法對憲法機關的職權行使及權力分立未造成急迫、難以回復的損害,不符合暫時處分要件。
國民黨立委吳宗憲出席憲法法庭。資料照。陳品佑攝
國民黨立委翁曉玲出席憲法法庭。資料照。陳品佑攝
民眾黨立委黃國昌出席憲法法庭。資料照。陳品佑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