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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重警遭毒駕撞亡竟不符合「因公殉職」認定 游毓蘭籲停止撻伐遺孀

    2024-07-15 15:43 / 作者 政治中心
    三重賓士飆速對撞警車,28歲黃姓員警送醫不治。翻攝自「台灣讚警」臉書粉專
    新北市三重厚德派出所員警黃瑋震13日執行巡邏勤務時,遭毒駕衝撞死亡,因公死亡,由於有民眾同情遺屬欲捐助,其妻提供私人銀行帳號,被人質疑為何有撫卹金1千多萬又要募款。對此前立委游毓蘭今(15日)感嘆,因公殉職和因公死亡並不同,要符合殉職標準非常困難,呼籲群眾停止撻伐遺孀。

    游毓蘭今天在臉書發文指出,黃瑋震執勤中遭撞身亡,在其他先進國家都會被認定為因公殉職,但事實上,「因公死亡」與「因公殉職」定義並不同,以王瑋震的案例來說,若警察局以「因公殉職」申請撫卹,會被銓敘部駁回。

    游毓蘭說,今天有報導說台鐵八堵站遭撞死24歲警判定「非殉職」,再結合黃瑋震的案例,「不管你是在派出所值班台,或是在巡邏警車上被撞死,都不符合因公殉職中『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的要件。」

    游毓蘭表示,雖然大家不斷爭取,內政部也在2018年「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第17條第2款之「因公殉職」定義修正為「執行前條各款所定勤務之一,處理對其生命有高度危險之事故,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以致死亡,」但顯然,銓敘部對於被毒駕或精障者高速撞擊的值勤任務,並不認為是對生命有高度危險的事故。

    她感嘆,八堵分駐所殉職的蘇昱鴻,24歲,未婚;但是三重厚德所的黃瑋震,28歲,身後留下4歲的幼子,如果蘇昱鴻、黃瑋震當初選擇從軍,他們在執行任務時死亡後遺眷終生撫卹,但是因為他們是警察,被「衡平」化為文官公務員,因公殉職與因公死亡的撫䘏天差地別,這是為何黃瑋震的妻子會願意接受外界的幫助,因為四歲兒子在失怙後,成長的路何其漫長而崎嶇。

    以下節錄游毓蘭在2015年相關文章:

    《因公殉職或因公死亡,必也正名乎》
    警消本來就是高危險的工作,在執勤受傷或死亡的情形時有所聞,每次有員警殉職時,事發時政治人物多半在致慰時都會說:「英勇殉職,從優撫卹」,但是因公殉職的認定,是法律問題,是由銓敘部依照〈公務人員撫卹法〉審核,一翻兩瞪眼。上述的這幾位警察與消防人員,在過世時,新聞媒體的報導都以英勇殉職稱之,但是因公死亡與因公殉職,兩種撫恤金額差距甚大,在認定上也有嚴格的規定。

    其實,在公務人員撫卹法中,只有因公死亡並無因公殉職的類別。但對於因公死亡的公務人員的撫卹,依據不同的情形有分級的加權,給予更優厚的撫卹金,其中最高層級即為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者,這一款也被視為所謂的「因公殉職」。

    依據撫卹法第5條:因公死亡人員,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
    二、執行職務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
    三、公差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
    四、於執行職務、公差或辦公場所猝發疾病以致死亡。五、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六、因辦公往返,猝發疾病、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

    其中,符合第一款規定的「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者」的加給最豐厚,除了按公務人員撫卹法第4條規定給卹外,並加1次撫卹金的50%,遺族年撫卹金20年,易言之,撫卹金額差很大,這也是為何主管機關在資格初審時會嚴格把關,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和「冒險犯難」都是因公撫卹的範圍,但銓敘部的公務人員因公殉職審查小組對於「冒險犯難」要件向來要求嚴格,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必須已經有危難事故發生或災難現場已經存在的事實。
    (二)已經存在的災難現場必須是個「高度可能讓救難人員死亡」的災難現場。
    (三)搶救災難人員在做好一切防範措施後,明知可能有生命危險而仍奮不顧身地前往該可能致死的災難現場執行搶救任務。

    其實警消第一線人員類別上其職務本來有高危險性,以目前警消應勤裝備的簡陋不足,與國人對公權力與法治的不尊重,致使連交通事故現場也可能是「高度可能讓救難人員死亡」的災難現場。銓敘部審議小組堅持的要件,對於當事人未必公平,但是全無標準,國庫亦無法因應。其實對於許多因公猝逝警消的遺族而言,所爭的未必是額外的撫卹金,而是「因公殉職」,足以光宗耀祖的榮耀。

    為了避免治絲益棼,銓敘部應該要修正現有的條文文字,將撫卹法第五條的因公死亡直接正名為因公殉職,對於特殊英勇者,再予以褒揚令或入祀忠烈祠的特殊榮耀,讓所有戮力從公,鞠躬盡瘁猝死的警消,都能有個正確的名分,以慰其在天之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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