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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落實打詐!立院三讀《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最重關12年併科3億罰金

    2024-07-12 17:21 / 作者 政治中心
    立院三讀《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落實打詐。資料照片,兆豐提供
    政府宣示打詐!將打擊詐欺犯罪列為施政的重中之重,立法院今(7/12)三讀通過打詐四法中《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鉅額詐欺罪部分,詐欺獲益達500萬元,最重可處10年有期徒刑,獲益逾1億元最重關12年,得併科3億元罰金。

    行政院為加強打詐力道推出「打詐新四法」,新增《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科技偵查法」兩部新法,並提出《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

    立法院今三讀通過《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為強化防詐作為、打擊詐欺集團及保護被害人,新法以就源防詐機制、溯源打詐執法等「雙源齊清」雙面向,就源防詐機制又細分為,金融防詐措施、電信防詐措施、數位經濟防詐措施。

    在金融防詐措施部分,三讀條文明定,金融機構對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存款帳戶、電子支付帳戶、信用卡或虛擬資產帳號,得採取相關控管措施並通報司法警察機關;建立照會同業機制,當檢測異常交易時,可照會同業查證確認相關資訊,提早攔阻不法金流。

    電信防詐措施部分,為避免黑莓卡及非本國籍人士預付卡淪為詐欺工具,三讀條文明定,電信事業提供境外高風險電信事業提供的國際漫遊服務前,經查證使用電信人無入境資料,將不得提供國際漫遊服務;提供服務後,應定期查詢使用電信人是否出境,如果發現有資料不實、異常使用行為,應限制或停止提供電信服務。

    並明定,電信事業如果未依規定查證使用電信人有無入境資料,可處2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緩,情節重大者,可處1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緩,必要時,並得限制其在一定期間內用戶號碼數量的核配。

    數位經濟防詐措施部分,要求具一定規模的網路廣告平台業者「類落地」,配合台灣防詐,一定規模的定義將由數位部訂子法確認,TikTok、臉書、Google都在預期範圍。

    若平台業者未在台設置法律代表人,或不配合移除下架詐騙廣告,情節重大者,可處25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鍰,可降低流量甚,至限制接取。

    而鉅額詐欺罪的門檻設在500萬元,詐欺獲利達500萬元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萬元以下罰金;詐欺金額或獲利達1億元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億元以下罰金。

    另外,也通過窩裡反條款,未來犯罪者自首後,若自動繳交所有犯罪數額,可減輕或免除其刑,而若使警察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查獲主持操縱者,可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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