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長林佳龍赴立法院備詢。陳品佑攝
立法院於5月28日三讀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法以及《刑法》藐視國會罪,在野黨宣稱,外交部長林佳龍於2012年擔任立委期間就曾提案修法國會改革。對此,林佳龍澄清,他當時所提的是「調閱權」而非「調查權」,「更何況,我沒有去提藐視國會罪這種字眼。」
民進黨立委林楚茵在質詢時首先播放5月29日質詢外交部次長田中光的段落,當時質詢到敏感問題時,遭回應「我可以找個時間,到委員那裡做一個比較詳盡的報告」,林楚茵指出,未來若召委不認為該內容為機密,就可能構成「藐視國會」。
林楚茵指出,民進黨認為這部法律是「假改革真擴權」,但在野黨在修法過程中竟提及林佳龍過去曾支持類似國會改革,兩個提案是否相同;林佳龍首先回應,民主法制一體,台灣是個憲政主義的國家,立法院有新的立法或修法,也有其他憲政程序可以表達不同的意見。
林佳龍澄清,過去的提案與現在的修法不同,他提的是「調閱權」而非「調查權」,《憲法》規定的監察、司法調查權均有其專屬,但經過大法官會議解釋,國會要行使職權,也要有一定的調閱權。
林佳龍表示,他過去擔任立委期間認為應該精進立法院的「聽證制度」,並擁有「調閱權」的權利義務,這不是對人的調查權,也不是無限擴充,當時是依照大法官解釋配合修法。林佳龍直言:「更何況,我沒有去提藐視國會罪這種字眼」,因為這個定義真的比較模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