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12月28日)三讀修正通過《刑法》部分條文,雖刪除侮辱公署罪,但大幅加重侮辱公務員罪。若對依法執行職務的公務員公然侮辱者,從現行可處6個月有期徒刑、拘役或3000元以下罰金,提高為可處1年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罰金。
根據現行《刑法》第140條規定,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0元以下罰金。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對「侮辱公署罪」,立院討論修法時認為,該處彰顯行政機關作為國家公權力的表徵,地位可說是高高在上、不容侵犯,在面對時代改變,在重視人權的民主體制之中已顯不適用,因此提出修法刪除該內容。
除了刪除「侮辱公署罪」,今三讀通過《刑法》修正案加重侮辱公務員刑責部分,將公然侮辱公務員刑責,加重為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而對「意圖」侮辱公務員而損壞、除去或汙穢時貼公共場所文告者,由原本可處拘役或3000元以下罰金,加重為可處拘役或6萬元以下罰金。
對此,時代力量立委陳椒華在三讀通過後批評,修法後加重侮辱公務員罪,讓被判刑的人連易科罰金的機會都沒有,「民進黨進入廟堂就忘記出身,忘記自己曾經走過街頭,可恥!」
時力立委邱顯智也認為,修法後只要判7個月以上,就可能入監服刑,這對社會運動可能造成寒蟬效應。希望未來法官在適用該條文時,應該要非常謹慎,要考量言論自由的保障,也應給予持不同政治意見者有充分表達的機會。
另外,本次修法也加重聚眾賭博刑責。三讀條文規定,公共場所聚賭,從原處3萬元以下罰金,提高至可處5萬以下罰金。並將以電信、電子通訊、網路平台等設備方式賭博也明文納入規範,相關賭博設備一經查獲,不論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入處分。